根據《部分刀具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方管理。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銷售。
擴展數據:
《部分管制刀具暫行規定》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制範圍內非法制造、販賣匕首、三角刀、彈簧刀等刀具。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以及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第十條本條例發布後,凡在上述管制範圍內制造、銷售各種管制刀具的單位、專業匕首獵人和地質勘探野外作業人員,應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許可手續。生產或工作不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自動送交當地公安機關。
合肥工業大學-公安部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