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同制訂的《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評定並命名“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
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初步審定工作。
第三條 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定工作、復查工作,每四年進行壹次。
第四條 符合標準要求的各省(區、市)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可以書面形式向本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評定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申請。
第五條 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標準,進行初步審定。並將符合標準的學校作為“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備選學校向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申報。
第六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組,對上報的“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備選學校進行審核評定。
第七條 通過審核評定的備選學校,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命名為“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並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已被評定為“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經復查不再符合標準的,取消其稱號。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