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住宅(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可以升掛國旗。同時,早上要升高,晚上要降低。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同時,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七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升掛國旗;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住宅(樓、社區)應當升掛國旗。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紀念日和重大民族傳統節日應當升掛國旗。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地點懸掛國旗。
第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升晚降。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