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主制經濟中,地租的主要形式是實物地租。中國的佃農通常將秋糧收成的壹半交給地主,並為他們提供額外的貢獻和服務。
地主擁有的土地不僅在租佃制下轉租給佃戶,而且由他們自己使用奴婢或雇工管理。這些多樣化的商業形式總是長期共存。唐宋時期,佃農與地主之間的依附關系逐漸放松。到清代,佃農基本上獲得了遷徙、租佃、退租和生產安排的自由。同時,為了保證地主經濟利益的實現,封建政權在法律上規定,拖欠佃農的地租應由地方政權追繳和處罰。宗族制度和封建禮教也在加強對農民的束縛。到了宋代,租佃制逐漸排斥和取代了其他經營形式,取得了主導地位,這標誌著地主制經濟的成熟。明清時期,地主雇工經營形式也有所發展,資本主義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