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鄉規劃原理如下:
1. 詳細規劃: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地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2. ?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3. ?城市規模:衡量城市大小的數量概念,包括城市人口規模與城市地域規模兩種指標,通常人口規模是衡量城市規模的決定性指標。
4. ?城市人口規模:在城市地理學研究及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中所指的壹個城鎮人口數量的多少(或大小)。壹般指壹個城鎮現狀或在壹定期限內人口發展的數量,後者與城市(鎮)發展的區域經濟基礎、地理位置和建設條件、現狀特點等密切相關。
5. ?歷史地段:文物古跡比較集中連片,或能較完整體現出某壹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和地段。
6. ?歷史街區:作為歷史文化名城,不僅要看城市的歷史,及其保存的文物古跡,還要看其現狀格局和風貌是否保留著歷史特色,並具有壹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
7. ?文物保護單位:指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具有重要價值的地面、地下不可移動文物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