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是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義務。《民法典》第1067條詳細規定了子女贍養老人的情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也提到,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從這兩個相關法律規定來看,並沒有明確要求女婿贍養女方父母,贍養老人的法律範圍僅限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和有贍養能力的孫子女。
女婿不是法定贍養人,本案中女婿可以選擇不贍養陳老漢,但法律也鼓勵喪偶壹方贍養另壹方父母。
《民法》第129條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
從法律上講,女婿不能設定對女方父母的贍養義務,因為嶽父母是虛構的血親,是由妻子的身份決定的,其贍養義務應由妻子行使,但在現實生活中,壹般表現為夫妻雙方互相贍養的義務。
妻子去世後,虛構的關系死亡,因此沒有贍養義務。但按照傳統的道德要求,喪偶女婿也應該履行贍養原公婆的義務,但這只是道德要求,不是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