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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和1953年中國分別在農業方面進行了哪些改革?

1950年至1952年為土改時期。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該法是在劉少奇主持下制定的,經中共七屆三中全會討論後提交政府。其中明確提出:“廢除地主階級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土地改革的總路線是依靠貧農和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逐步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土地改革法是在總結歷次土地改革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適應新中國成立後的新形勢而制定的新政策,已成為指導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據。從此,在擁有三億壹千萬人口的新解放區,開始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從1950年冬到1952年底,向全國3億農民分配了約7億畝土地,免除了他們過去每年向地主繳納700億斤地租,基本完成了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和臺灣省省以外的土地改革任務。

1953開始農業合作。1953 65438+2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其中指出:“經過簡單的同勞臨時互助組和在同勞基礎上有壹定分工和少量公有財產的常年互助組之後,就有更多的。這條從有社會主義的種子到有更多的社會主義因素到完成社會主義合作化的發展道路,就是我們黨指出的逐步實現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到1956年底,中國已經完成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5億農民走上了社會主義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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