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章程》第四條黨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二)參加黨的會議和黨報黨刊對黨的政策的討論。(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任何黨組織和黨員,負責任地向黨揭發和揭露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違法亂紀的黨員受到懲罰,撤換不稱職的幹部。(五)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6)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並為其辯護,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七)如果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聲明保留,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見。(八)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要求、申訴和控告,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從中央到中央的各級黨組織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