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後,通過招標,從設計開始,委托壹家工程公司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
在這種模式下,工程公司根據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負責對工程的進度、成本、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
EPC的衍生和組合有很多,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優勢
(1)業主將本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委托給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總體的、有原則的、客觀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利用自己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創造更多的利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
(2)設計變更少,工期短。
(3)由於采用包幹合同,基本不需要支付索賠和額外的工程費用;工程的最終價格和所需的工期有較大的確定性。
劣勢
(1)業主無法控制整個項目。
(2)總承包商對整個工程的造價、工期、質量負責,增加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取更多利潤,可能會通過調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長期來看可能會影響質量。
(3)由於采用總價合同,承包商在獲得業主變更單和額外費用方面的靈活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