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對象不同。項目融資的融資對象是項目公司,貸款人以項目公司的資產狀況和項目建成投產後創造的經濟效益作為發放貸款的考慮原則。在傳統的公司融資中,貸款人融資的對象是項目發起人。貸款人在決定是否向公司投資或向公司提供貸款時,主要依據公司目前的信譽和資產狀況以及相關單位提供的擔保。2.融資渠道不同。在項目融資中,工程項目所需的建設資金具有規模大、期限長的特點,因此需要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如項目貸款、項目債券、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等。在傳統的企業融資中,工程項目因其法規少、期限短,壹般是單壹的融資渠道。3.追索權的性質是不同的。項目融資的突出特點是有限追索權或無追索權。除項目資產和相關擔保資產外,放款人不能收回項目主辦人的資產。在傳統的企業融資中,銀行為資金提供完全追索權。壹旦借款人未能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行使處置其借款人資產的權利,以彌補其貸款本息的損失。4.還款來源不同。項目融資資金的償還以項目投產後的收益和項目本身的資產為基礎。在傳統的企業融資中,作為資金償還來源的,是項目發起人的全部資產及其收益。5.擔保結構不同。項目融資壹般需要嚴謹復雜的擔保體系,需要眾多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單位擔保債務資金可能存在的風險。在傳統的企業融資中,擔保結構壹般比較簡單,比如抵押、質押或者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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