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例其實是壹種習慣,行業慣例其實是壹種行業習慣。如何理解行業慣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直接關系到形式意義上對法律起源的理解。如果貿易慣例即貿易習慣屬於形式意義上的法源,則具有法律效力。在我看來,法律的起源可以分為實質起源和形式起源。形式意義上的法的起源是指法律規範所來自的法的形式。換句話說,法律的形式起源指的是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國內法的正式來源,包括經濟法,也包括習慣法。
習慣法是指被國家承認並賦予法律約束力的習慣。換句話說,習慣得到國家的承認,並被賦予法律約束力,成為習慣法。習慣法是法律規範在國內法中的表現形式之壹。國際法的正式淵源,包括國際經濟法,也包括國際習慣法。國際習慣法是指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承認並賦予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習慣。
換句話說,壹個國際習慣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承認並具有法律約束力,就成為國際習慣法。國際習慣法是國際法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之壹。
簡而言之,根據法律淵源的法理學理論,應當認為,貿易慣例是被國家承認並賦予法律約束力的,成為法律的正式淵源,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要認識到,根據合同法理論,如果合同當事人在依法訂立的合同中約定了某種貿易慣例,由於包含上述貿易慣例的合同對其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遵守上述貿易慣例;否則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