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具備的條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具有重要意義。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1。主體要件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誰的行為負責。國家只對壹定範圍內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壹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國家委托履行職務,其行為的效果屬於其所在機關或國家。2.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解決什麽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包括兩項內容:(1)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是履行職責的行為。至於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2)履行職責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是指給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後果。賠償的是損失。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中所說的損害必須具有壹定的性質,只有具有壹定性質的損害才能引起國家賠償:(1)損害必須是現實的、確定的,即損害的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並確實存在的事實,國家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不予賠償;(2)損害必須針對合法權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沒收違法所得,雖然沒收可能違法,但國家不會賠償,因為是違法所得。4.因果關系要件因果關系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是違法履行職責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會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系要件是解決何種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問題,從而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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