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淵源。它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既繼承了羅馬法的成文法傳統,又采用了羅馬法的制度、概念和術語。
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第二,編纂不同。
大陸法系的壹些基本法律壹般采用系統法典的形式,將重要的部門法編成法典,再輔以單行法和單行條例,形成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
而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壹般是單壹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其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第三,法律適用不同。
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是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尋找適用的法律條文,將其與事實聯系起來,推斷出必然的結果。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進行比較,找出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應用先例的方法也被稱為“差異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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