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省級政府(同級:直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地區市級政府(同級:地區行政公署和地州)、縣級政府(同級:縣級市政府和縣級區政府)、鄉級政府(同級:鎮政府)。
自1949以來,全國行政區劃發生了多次變化。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和2個特別行政區。
全國分為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和2個特別行政區。
擴展數據:
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優化行政區劃設置,提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綜合承載能力和資源優化配置,實行扁平化管理,形成高效的組織體系。
省會150km以外,面積大(30,000km2以上)、人口多(10萬以上/300萬以上人口的中心城市)的,應培育新的中心城市,升級為副省級城市,並適時建立以中心城市為首府的新的省級行政區;
同時,建設以新省會為樞紐(特別是“米”字形高鐵樞紐)的交通幹線和教育部直屬綜合研究型大學,實現全國城市均衡合理布局,壯大全國城市體系中的重要節點城市。
從根本上防止全國人口只向現有的省會或直轄市聚集,使大城市病和大城市群病越來越嚴重(城市群內中心城市之間的距離在200公裏以上,以便更好地避免城市群病)。
與此同時,有大量的邊緣化地區越來越窮,矛盾越來越激烈(合理布局和建設重要節點都市圈,使都市圈之間的距離不超過400公裏,是防止邊緣化、貧困和風險的最佳選擇)。其中,徐州、贛州、宜昌、宜賓、桂林都是培育重要節點都市圈中心城市的理想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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