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擴展數據:
壹、法案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交換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6.循環功能。
第二,該法案有其獨特的法律屬性:
1.票據是附權利的擔保,擔保權是通過制作證券而產生的。
2.票據是債務證券。持票人可以向匯票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是貨幣證券。票據是和壹定數量的錢壹起交付的。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通過背書或交割轉讓,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5.票據是沒有原因的證券。票據權利的成立不需要建立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因果關系的成立上。
6.賬單是文怡證券。票據上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確定。
7.票據是重要的證券。法案必須依法制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8.票據是所有權證券。任何人想要主張票據權利,必須實際擁有票據。
9.票據是有價證券。持票人請求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必須向債務人提示匯票。
10.票據是返回的證券。持票人實現票據權利後,必須將票據返還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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