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定義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需要註意的是,構成醫療事故的因素有三個:1)違規,主要指違反臨床診療常規;2)造成壹定程度的人身傷害(參照《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3)兩者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關系。這三個要素缺壹不可。如妳所說,這種情況下,首先要確定醫院是否違反診療常規。如果不違反診療常規,很難界定為醫療事故。因為現在的醫療條件下確實有很多疾病是很難控制和解決的。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可以向當地衛生局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交由醫學會鑒定。根據鑒定結論,有相應的賠償標準。但是軍隊醫院好像規定不壹樣,好像要向南京軍區後勤衛生處申請。
此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2.法院判決。通過民事訴訟,法院可以委托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個人建議做司法鑒定。司法鑒定不鑒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只鑒定醫院是否有過錯或責任。很多情況下,雖然醫院有過錯,但不構成醫療事故。這時候做司法鑒定可能對患者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