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為,建設部於2000年3月發布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營業執照副本、公司章程、驗資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以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後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臨時資質證書》,《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實行分級審批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臨時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自領取臨時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不予延長。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核定,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臨時聘用或兼職的管理和技術人員不計入企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總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通過資質審查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作。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可根據需要簽發若幹份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