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幼機構管理標準(試行)》。
第二條堅持政策引導、普遍優先、安全健康、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大力發展托幼服務。
第三條本標準適用於經相關部門登記、衛生部門備案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小時照料、臨時照料等托幼服務的機構。
第六條城市托幼機構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流動嬰幼兒的托養服務需求。
第十八條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嬰幼兒護理規模,並配備綜合管理、護理、保健、安全等工作人員。托幼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從事托幼教育、衛生等相關管理工作經歷,並經托幼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護士主要負責嬰幼兒的日常生活護理,安排遊戲活動,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護士應具有嬰幼兒護理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並受過嬰幼兒護理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