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和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資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對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