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混為壹體,國家把社會當成“下級”,依靠單位體系來提供服務、管理社會。各種形式的單位不僅具有經濟職能,同時也具有對社會成員的組織、管理和服務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講,改革前的社會組織方式具有壹種準軍事化組織特點。在上個世紀中期很長壹段時間的計劃體制下,“單位制”是中國的基本社會組織形式,它具有政治、經濟與社會三位壹體的功能,以行政性、封閉性、單壹性為特征。這種特征壹直維持到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的改革開放,
1978年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社會組織形態和社會管理方式發生了全面轉型:首先是社會組織的形態和職能發生了重大轉變。在農村,人民公社體制在改革後迅速解體,家庭再度成為最基本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單元,形成了以“鄉政村治”為主要標誌的中國農村政治發展模式;在城鎮,傳統企事業單位的職能也基本完成了向單壹經濟職能的轉軌,其他職能則逐步向社會轉移,與政府的關系也由過去在經濟、組織等各方面的高度壹體轉向彼此獨立的利益主體,形成“居民自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