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出租。因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應當服從。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在公布申請宅基地的戶數、家庭人口、現有房屋數量、申請建房的面積和位置後無異議的,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七條
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