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服務交易模式與影響服務提供和消費的壁壘相結合,將服務貿易壁壘分為產品流動、資本流動、人員流動和商業存在壁壘四種形式。創業權障礙,也稱為生產者創業障礙。調查顯示,超過三分之二的美國服務提供商認為開放權的限制是其服務貿易最重要的壁壘。與被調查制造商保持貿易關系的29個國家存在此類壁壘,從禁止提供服務的法律到東道國關於當地成分的法規。比如1985之前禁止外資銀行在澳設立分支機構,1985之後首次允許外資銀行進入,但從眾多申請者中只選擇了16家銀行,選擇標準是互惠性和公司對金融體系的潛在貢獻。加拿大規定,外資銀行在國內銀行中的數量不得超過預定比例。壹般來說,即使外國制造商可以在東道國開設分公司,其人員構成也受到許多限制。除了移民限制,政府還有很多方法限制外國服務提供商自由選擇員工,比如通過雇傭法規定本地工人或職位的比例。美國民權法、馬來西亞配額制、歐洲就業許可制、巴西本地員工比例法等。都有這種性質。有些國家還規定,專業人士在創業時必須接受當地的教育或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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