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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建立孔子學院的意義

2004年孔子學院成立意義

語文老師在上課。

國務院批準了國家對外漢語教學領導小組制定的2003-2007年對外漢語教學發展規劃漢語橋工程。

自2004年6月5438+065438+10月全球第壹所孔子學院在韓國成立以來,100多所孔子學院已遍布全球40多個國家,成為傳播中國文化、推廣漢語教學的全球品牌和平臺。

孔子學院是在借鑒外國機構推廣本國語言經驗的基礎上,以漢語教學和傳播中國文化為目的,在海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它秉承孔子“和為貴”、“和而不同”的思想,促進中外文化的交流與融合,旨在建設壹個持久和平與繁榮的和諧世界。

海外孔子學院建立指南:第壹宗旨

為增進人民對中國語言文化的了解,發展中國與各國的友好關系,為世界各地的漢語學習者提供便捷、優良的學習條件,中國教育部在北京設立孔子學院總部,並經總部授權,在國內外設立以漢語教學為主要活動的孔子學院。

本指南適用於在海外建立孔子學院。

第二條名稱

境外孔子學院的英文名稱為“Conficius Institute”,並註明境外主辦單位或所在地的名稱。

第3條機構性質

海外孔子學院是中國的壹個語言文化推廣機構,其主要活動是教授漢語。

海外孔子學院漢語班必須遵守“壹個中國”政策,維護中國人民的獨立和統壹,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接受所在國政府的監督,不參與任何與所在國政治、宗教、種族有關的活動。

第4條:客戶

1,為社會各界各類人士尤其是漢語教師提供漢語教學服務,開設繼續教育的非學歷、應用型漢語學習課程;

2.為外國大、中、小學生提供漢語教學服務,開設專業漢語和公共漢語學習課程;

3.為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和機構服務。

第五條業務內容

1,開發以“長城漢語”為主的多媒體漢語教學課程和其他漢語學習課程;

2.開展各類漢語教師培訓,組織實施對外漢語教學水平考試;

3.建立中文圖書館,提供中文資料;

4.組織漢語和中國問題研究等學術活動;

5.組織展覽、演出或比賽,推廣漢語,傳播中國文化;

語文六班。組織實施漢語水平考試(HSK),開發和實施適合當地需要的其他漢語考試;

7.提供來華留學咨詢服務;

8.在中國推廣各種文化產品(如書籍、音像制品、傳統藝術品、紀念品等。).

第六條設立方式

孔子學院的設立有三種方式,即國內外機構合作、總部授權特許經營和總部直接投資。以下條款適用於境內外機構的合作模式。

第七條辦學經費

1,融資

中外合作設立的海外孔子學院的經費由中外雙方負責。原則上,壹次性開辦費由雙方按約定承擔。經孔子學院總部批準,中方可負責解決確有困難的境外申辦機構。在日常費用上,中方可根據協議承擔派遣管理人員和專職教師的工資、住房、國際差旅費、醫療保險等費用,並免費提供教材、圖書、音像制品等教學資料。同時,經孔子學院總部批準,中方還可以為境外孔子學院舉辦的教授漢語、傳播中國文化的專項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其余費用由外方支付。

2.管理

境外孔子學院實行年度預決算報告制度。年度預算和決算應由理事會審查和批準。中方承擔的部分經費,按孔子學院總部要求報批,設立專門賬戶,嚴格使用經費。總部有權對海外孔子學院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八條境外申請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有誌於促進漢語教學和中外教育文化交流的境外高等院校和社會組織可以申請設立孔子學院。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誌願履行孔子學院義務;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有語言教學或教育文化交流的相關經驗;

我們的事業。我們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管理能力為孔子學院的建立提供必要的人員、房產和資金;

5.以開設非學歷教育漢語課程為主的孔子學院,必須能夠在城市中心區提供交通便利、商業活動集中的教學場所。

第九條設立程序

1.海外申請者可以選擇自己的中國合夥人。孔子學院總部對選定的中方合作者進行資格認證,並委托其代表總部與境外招標機構合作;

2.境外申請機構和中方合作方* * *應向孔子學院總部提交設立境外孔子學院的書面申請和可行性論證方案;

3.孔子學院總部將審核可行性論證方案,決定是否批準設立;

4.孔子學院總部向海外孔子學院頒發辦學許可證、院長聘書並舉行授牌儀式。

第十條可行性論證方案的主要內容

1.申請人與中方合作者建立孔子學院的目標、人力資源和辦學優勢。

2.孔子學院成立的必要條件:

(1)至少要有1名行政人員和2名專任教師;

(2)教學和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150平方米。對於致力於中國語言文化研究的孔子學院,可以略少於這個數字;

(三)應當有與教學和活動相適應的必要的計算機、語音和錄音設備;如果中方合作方甚至孔子學院總部需要提供這筆經費,必須在方案中明確提出;

3.建立孔子學院的市場需求預測和運營計劃;

4.孔子學院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1)建立董事會制度。理事會由中外代表組成,其中中方人數不少於40%,理事會表決通過三分之二;

(2)理事會有權任命會長,實行會長負責制。總裁對理事會全面負責,中國合夥人應派壹名代表擔任總裁或副總裁。

5.融資和管理措施。

6.明確中外合作者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7.孔子學院籌建時間表、籌備組組成、聯系方式等。

第十壹條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使用孔子學院總部確認的名稱和標識;

(2)列入孔子學院總部各種相關介紹資料,納入孔子學院總部整體宣傳推廣計劃;

(三)被納入孔子學院總部會員網絡;

(4)獲得課程設計、教學方法、評價方式、教材開發等方面的業務指導。

(5)優先承擔孔子學院總部組織的各類項目並獲得項目資金支持;

(6)有權使用孔子學院總部提供的《長城漢語》多媒體教學課件及總部開發的其他教學資源;

(7)可邀請負責人或教學人員參加孔子學院總部組織的會議和培訓;

(8)免費獲取孔子學院總部提供的全球漢語教學信息,獲取孔子學院總部提供的漢語書籍、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9)必要時,獲得孔子學院總部提供的教學設備援助;

2.義務

(1)開展孔子學院總部指定的活動;

(2)接受孔子學院總部對教學業務的指導;

(3)接受孔子學院總部組織的教學檢查、質量評估和處理意見;

(4)確保孔子學院的辦學收入優先用於孔子學院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二條教學質量評估和退出機制

為保證海外孔子學院的辦學特色和教學質量,孔子學院總部將定期開展教學質量評估。內容包括:辦學規模、教學質量、管理機制、經費和辦學效益。孔子學院在辦學過程中違反與總部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且拒不改正的,總部有權撤銷孔子學院辦學許可證書,收回孔子學院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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