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壹次托運貨物超過四噸,或者雖不足四噸,但貨物的性質、體積、形狀需要四噸以上汽車裝運的,按整車運輸辦理。第三條零擔運輸
發貨人壹次托運貨物不足四噸,或超過四噸,但因道路、裝卸條件等原因需用小車裝運的,按零擔運輸辦理。第4條笨重貨物
單件貨物,以及不可分割的組件、捆件,每件重量超過300公斤,或者長度超過9米,或者高度超過2.7米,或者寬度超過2.5米的,為笨重、大件貨物。第五條貨物托運
托運貨物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填寫運單;需要日常運輸的,應當在運輸前壹天不遲於十五時填裝交付;如需中班、夜班運輸,應不晚於運輸當天12點填寫。向港口、車站托運外貿出口物資時,應按上述規定提前填寫並交付。
托運有特殊要求的大件、貴重貨物時,托運人應事先向承運人提出書面要求,商定運輸方案。
托運人托運超出道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限制的貨物。或者需要在道路兩側卸載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托運手續。第六條防潮材料的運輸
托運人托運雨天不能運輸的防潮材料時,承運人在編制運輸作業計劃時,應根據天氣預報決定是否運輸。如托運人要求雨天運輸,必須由承托方協商,並采取有效措施明確責任後方可安排。第七條貨物的裝卸
托運人的貨物裝卸場地應具備正常的作業條件,作業場地不應有影響安全作業的管道等設施,並具有符合要求的凈空高度。夜間裝卸應提供照明設備。裝卸貨物時,交付的貨物應分開堆放,交付的貨物應有足夠的堆放空間。
車輛應靠近貨物堆或發貨人(收貨人)指定的不影響安全運行的地方。車輛無法靠近且距離十米以上的,由托運人負責貨物的搬運(搬動除外)。第八條裝載輕泡貨物的限制
輕泡貨物按換算重量的標準裝載。沒有換算標準的,承運人應當用相應的車型填寫容積。在市區運輸輕泡貨物時,裝載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3.2米;載重壹噸以上的小型汽車不得超過2.5米;載重壹噸以下的小型汽車不得超過兩米。第九條集裝箱移交
對於集裝箱運輸,支持方的交接人員應檢查托運單或貨物票上註明的箱號和封條號碼,以檢查箱子的狀況。裝運空箱,如有漏光、破損或汙染,發貨人應簽證或更換。裝載重集裝箱時,發貨人應在箱體破損、鉛封破損或脫落等情況下簽字或改進。
托運人委托承運人裝箱或者拆箱的,托運人應當在裝箱作業完成後負責封閉和密封集裝箱,在拆箱作業開始前負責拆箱和拆箱。第10條運輸的變化
托運人或者承運人要求變更為日常運輸的,變更方應當不遲於運輸前壹日15時提出;如需變更中班或夜班運輸,變更方應不遲於運輸當日12時提出,並同時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隱藏報告的處理
(1)托運人將優質貨物隱瞞為劣質貨物的,除按所裝貨物的最高等級收取運費外,托運人還應加收應付運費總額的50%(以托運單為準,下同)。
(二)托運人隱瞞貨物重量的,屬於普通貨物的,應當按照實際重量收取運費,並按照收取的運費金額加收100%的費用;對大件、笨重貨物,除按大件、笨重貨物的實際重量收取運費外,按應付運費總額的100%收取運費。
(三)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隱匿或者夾帶化學危險品的,除按照化學危險品最高等級計算運費外,按照應付運費總額加收100%。
(4)托運人將違禁或限運貨物隱瞞為普通貨物的,承運人應將違禁貨物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已收運費不退,逾期運費仍需收取。
承運人發現托運人因隱瞞運輸途中的貨物而無法繼續運輸時,可以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卸下貨物,並及時通知托運人。由此產生的費用以及因隱瞞貨物而造成的壹切損失和法律後果,均由托運人承擔。第十二條貨運事故處理時限
受害方的索賠要求應在貨運事故記錄簽註後的次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對於市內運輸,責任方應在接到索賠的次日起三十天內處理完畢;跨省運輸的,責任方應在收到索賠的次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協商,辦理時限可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