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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道路運輸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道路運輸發展,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托運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是指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汽車維修、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壹)營業性道路運輸;

(2)非營業性危險貨物和大型貨物的道路運輸;

(3)二級以上非營業性機動車維修和車輛性能檢測。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客運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道路運輸實行許可制度,貫徹公平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

道路運輸應當按照貨暢其流、人暢其流的要求,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安全、準時、快捷、經濟、便利的服務。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陸路運輸管理處(所)和汽車維修管理處(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公安、財政、稅務、物價、規劃、技術監督、勞動、市政管理、環境保護、衛生、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二章基本管理規定第六條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條件,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憑該證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後,方可經營。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外來投資者,須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經營。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核準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七條道路運輸非營業性危險貨物和大型貨物,或者機動車二級維護、車輛性能檢測,必須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第八條購置營業性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手續。

從事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運輸車輛登記,並申領道路運輸證。

從事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使用和維護運輸車輛,並按規定接受車輛性能檢測。

禁止使用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和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納入國家強制報廢範圍的車輛從事客運和貨運。第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合並、分立、變更經營範圍或者終止經營,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並按照規定向工商、稅務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第十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相關申請時,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審批決定。第十壹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格進行年度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第十二條道路運輸價格,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家允許自主定價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自主定價或者與客戶協商並按照約定執行。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交通運輸行業統壹發票,其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附送車輛維修統壹結算憑證。付款人不得以無車輛維修結算憑證的非運輸統壹發票或增值稅發票作為記賬憑證。

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出具運輸業統壹發票或者車輛維修統壹結算憑證的,繳費人有權拒絕繳費。

交通運輸業統壹發票和車輛維修統壹結算憑證由市稅務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印制、發放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轉讓或者塗改。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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