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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與執法權的區別

管理

行政: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企業和組織的內部管理。

(1)分類

1.公共行政(行政法研究):為國家和社會事務提供管理和服務。

2.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內部事務的管理。

(B)行政法自國家誕生以來就不存在。

我國行政法的研究對象是公共管理中的國家行政: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執行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活動。

(3)特點

1.目的的公開性:行政法上的行政活動必須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為公共事務而作。

2.主題的恒定性

(1)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不斷產生的特征。壹個主體是官員(行政機關),壹個主體是民眾(行政利益相關者)。

(2)民告官: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3.行為的執行力、規範性和主動性

(1)執行力:公共行政的基本特征是執行力,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立法規定。

(2)常態:公權力來源於私權,是私權的表現和轉化,其目的和價值在於保護私權。

(3)主動性

1行政權和司法權最大的區別是什麽?

A.司法權的運行壹般是被動的,秉承“不告不理”的原則。

B.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權力必須根據形勢的變化和需要,主動完成法律賦予的職責,否則就要承擔失職和不作為的責任。

2合理的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原則的框架內,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執法靈活性。

(4)類型

1.管理模式

(1)負擔行政:行政機關使公民承擔義務的行為。

(2)授益行政:行政機關向公民提供利益、授予權利的行為。

(3)負擔與利益並不是完全分離和對立的:它們可能同時存在於同壹行政行為的不同角度。

2.保護公民自由

(1)有序行政:有序管理,防止濫用自由造成的社會危害。

(2)支付管理

1為消除和減少過度自由競爭帶來的社會差異,維護社會公平而提供的公共服務。

它可以針對特定的目標和普通大眾。

3.行政機關的行為範圍

(1)正式管理

1以行為主體作為劃分行政的依據。只要行政機關從事的是職能活動,無論是制定規則(行政立法)、處理具體事項(行政執法)還是裁決爭議案件(行政司法),都可以視為行政活動。

2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的定義是形式行政

我們研究的國家行政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壹切活動:傳統意義上的行政執法活動、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活動。

(2)實質性管理

以國家機關的活動職能為劃分行政的依據,除制定規則、裁決爭議案件以外的行政活動,無論由什麽國家機構實施,都視為行政活動。

執法

執法是法律實施的簡稱。人們通常使用廣義和狹義的執法概念。

廣義的執法:壹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主體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包括執法和適用法律的壹切活動。

狹義的執法: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主體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職能、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與司法和其他執法活動相比,執法的特點主要包括:

(1)執法主體合法。

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下屬公職人員,以及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和人員。

(2)執法內容廣泛。

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方位的組織和管理,涉及國家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

(3)執法活動是單方面的。

雖然執法行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行為,但它只是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而成立的,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

(4)執法活動具有主動性。

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既是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和全面管理社會的權力,也是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承擔和履行的職責。

(5)執法具有國家權威性、強制性和靈活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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