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停車設施,是指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位。公共汽車和電車、道路客運車輛、道路貨運車輛、摩托車等車輛專用停車場除外。第三條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治理、建設管理的基本原則,統籌規劃停車設施,有效解決基本停車需求,合理配置出行停車資源,規範停車秩序,提高交通出行質量,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引導公眾綠色出行,嚴格停車執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全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工作,研究解決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規範,組織編制本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協調指導本市停車設施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本市統壹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做好本市道路停車泊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和標準,依法履行停車設施投資項目備案和審批,探索運用專項債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融資方式,鼓勵和支持停車設施建設。
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道路停車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停車設施的安全技術防範和監管,配合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指導本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配合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村(社區)規範化停車管理的統籌規劃和指導工作。
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停車設施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在停車設施配置標準和停車設施規劃審批、土地使用等方面完善和落實鼓勵政策。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配建停車設施、建築立體停車設施建設項目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停車設施、設備立體停車設施等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和抽查,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停車服務企業登記和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受理機械式停車設備等特種設備的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記申請,監督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各類涉及違法建設的停車設施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建築退讓紅線區域停車秩序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違法占用道路以外影響市容環境的停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市人防、財政、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軌道交通、稅務等有關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工作。第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停車設施管理綜合協調機制,承擔市聯席會議交辦的具體工作,協調實施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本轄區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業主委員會開展自主停車管理和服務。第六條本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市發展改革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本市交通運行和交通管理政策,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差異化收費標準,對差異化收費標準每三年至少評估壹次1次。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市發展改革管理部門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
市發展改革管理部門在制定收費標準時,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或者政府新媒體充分征求社會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政策實施前將收集的信息在政府網站或者政府新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政府全額投資的公共停車設施的收入,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第七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停車設施信息聯網管理規定和相關標準,建設停車設施聯網管理系統。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公共停車資源普查,建立停車設施基礎數據庫,並實時更新數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對采集的停車信息實施動態管理,構建停車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停車設施利用率。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停車設施管理人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上傳停車設施相關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