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投資產品和獲得收益
處理步驟
第壹步:建立個人賬戶
參與者可以通過全國統壹的在線服務門戶網站或商業銀行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
第二步:支付費用
參與者應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壹次性或分期向基金賬戶繳款,每年繳款上限為65,438+02,000元。
第三步:購買產品。
參與者可以購買個人養老產品,如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和公募基金。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產品清單和運營機構。
第四步:收取收益。
參保人通過商業銀行領取個人養老金,個人所得稅由商業銀行代扣代繳,轉入其社保卡。
接收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居住在國外等符合規定的情形。子女可以繼承個人賬戶余額。
法律依據: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完成與信息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的系統對接,驗收合格後辦理個人養老金業務。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自有櫃臺或電子渠道為參與者開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
商業銀行為參與者開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時,應當通過信息平臺完成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驗證。
商業銀行也可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證明或個人權益記錄進行核對,並向信息平臺申報後為參保人開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與個人養老金賬戶進行綁定。
第二十四條參與者開立養老基金個人賬戶時,應當按照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向商業銀行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材料。
商業銀行為參與者開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應當支持參與者通過商業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現金等方式支付。商業銀行應當為參與者和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提供與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服務。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實時登記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支付金額,超過當年支付金額上限的予以提示,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的交易結果,記錄參與者的交易產品信息。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為參保人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提供變更服務,並協助做好新舊賬戶的銜接和舊賬戶的註銷工作。原商業銀行和新商業銀行應通過信息平臺完成賬戶驗證、賬戶變更、資產轉移和信息報送。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區別對待轉移資金,轉移資金中的年度支付金額應當累計計算。
第三十條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同日存款業務,商業銀行不應為其辦理賬戶變更手續。基金賬戶變更期間,原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不得辦理存款、投資和支取業務。
第三十壹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業務,應當公平滿足個人養老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將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全部信息自賬戶銷戶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個人養老機構及產品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分銷和銷售機構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發行人信息應於當日在信息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發布。
第三十四條個人養老金產品應當具備運行安全、到期穩定、標的標準化和長期保值的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個人養老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服務、產品管理、銷售管理、合作組織管理、信息披露等。商業銀行發現個人養老金實施中存在違規行為、相關風險或其他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並按規定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條除另有規定外,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涉及的資金交易必須從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發起,並返回個人養老基金賬戶。
第三十七條個人養老金產品的發行銷售機構應當為參與者提供申購、贖回等便利服務,在符合監管規則和產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參與者進行產品轉換。
第三十八條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中未投資資金的利息,按照商業銀行與個人約定的存款利率和計息方式計算。
第三十九條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應當以“銷售適當性”為原則,依法了解參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做好風險提示,不得主動向參與者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