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1日中藥協會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中華中醫藥學會(英文翻譯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簡稱CACM)。第二條中國中醫藥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中醫藥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以及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預防、康復、保健、生產、經營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它是黨和政府聯系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我國中醫藥科技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第三條本會團結廣大中醫藥及相關自然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弘揚優秀民族醫藥文化,促進中醫藥科技繁榮發展,推動中醫藥科技普及,促進中醫藥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成長和提高,為我國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依法維護中醫藥科技工作者權益,服務中醫藥科技工作者,努力實踐三個代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憲法關於“發展我國現代醫學和傳統醫學”的規定以及新時期衛生工作方針,堅持“中西醫並重、發展中醫藥”的方針,依法民主開會,不斷深化改革,圍繞國家科技攻關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開展各項活動。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中醫藥並重,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推動中醫藥走向世界。第四條協會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我處是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第五條協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櫻花園東街4號。郵政編碼:100029
第二章
第六條協會將圍繞中醫藥及相關學科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壹)開展多種形式的中醫藥學術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中醫藥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期刊、圖書、資料和音像制品;
(三)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和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水平,在群眾中普及和宣傳中醫藥;
(四)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五)組織中醫藥專家協助政府對中醫藥政策法規、發展戰略、科技政策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
(六)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職能轉變中委托和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七)評選和獎勵優秀中醫藥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和獎勵醫德高尚、業務過硬的中醫藥醫務人員。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中醫藥科技人才,表彰和獎勵在中醫藥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和在本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學術人員;
(八)開展與國際和港澳臺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有關國際和地區學術團體、學者的聯系;
(九)開發和推廣中醫藥科技成果,向有關部門提供科技咨詢。
第三章
第七條協會有六類會員:會員、大專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和榮譽會員。第八條各類會員的條件:
凡承認本章程並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壹者,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1)成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取得中醫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等職稱。
2、從事中醫藥相關工作,具有以上相應技術職稱。
(2)聯系成員
本會會員從事主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稱)工作五年以上,或經過專科培訓取得專科證書,或取得相關副主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稱。
(3)資深會員
協會會員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職稱或相應的技術職稱,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在相關學科發展中發揮引領作用,或在中醫藥科學技術領域取得突出成就,做出重要貢獻,熱心支持協會工作,能履行高級會員義務。
(4)團體成員
與我專業相關、願意參與我專業活動、支持我專業工作、有壹定社會影響、有壹定數量科技人員的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依法註冊的協會和醫藥企業。
(5)外國成員
支持我們工作和贊助我們活動的外國著名醫學專家為中國的中醫藥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
(6)榮譽會員
國內外知名人士願與協會交流合作,為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第九條入會程序:
個人會員由本人(或單位)提出申請,兩名協會會員由其所在單位介紹或推薦,協會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學會按照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和入會程序辦理。其他會員按照《中華中醫藥學會會員管理辦法》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各類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壹.成員和專家成員
1,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協會及其專業分會的工作享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協會及其專門分會組織的國內外相關學術活動,優先派代表出席相關國際學術會議。
(4)優先在協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優先獲取協會或其專門分會的學術資料。
5]成員資格是自願的,退出是自由的。
2.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及其專業分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及其專業分會委托的任務。
⑶參加本協會及其專業分會組織的相關社會公益活動。
(4)按時繳納會費。
⑸為協會事業發展自願捐贈,或接受委托依法籌集資金。
[6]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第二,資深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會員和大專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終身享受高級會員。
(2)免費獲取中華中醫藥學會年度活動日程、時事通訊、會刊。
2.義務
參與協會組織的關於國家中醫藥工作發展戰略、政策和重大決策的論證、咨詢等活動。第三,團體成員
1,權利
(壹)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相關學術活動。
(2)獲取協會相關學術資料。
⑶我們可以尋求技術咨詢,幫助組織國內外培訓班和學術會議。
(4)對本協會的工作享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2.義務
有會員和大專會員壹樣的義務。第十壹條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由協會統壹印制。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審議通過議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國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選舉產生新壹屆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的,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五年。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向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定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十)籌集和管理研究所經費;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壹次會議,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65,438+0/3。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十、十壹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可生效。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本會下設的專業分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是非法人組織。專科分會按中醫學科設立,名稱為“中華中醫藥學會XXX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中醫藥領域具有較高聲譽;
(三)會長、副會長原則上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中醫藥事業,熱愛學習工作,責任心強。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八條根據會長提議,現任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三十壹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中國科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資助;
(四)有關部門資助的;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6)利息;
(7)社會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第四十三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五條協會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終止。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3年9月26日經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