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離休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和總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認真做好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老同誌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組織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三)參與和做好本單位離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研究和落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事宜;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管理和使用離休幹部經費;
(五)負責離退休幹部來信來訪的處理和離退休幹部信息統計;
(六)指導和檢查本地區的離休幹部工作;
(七)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九條離休幹部和工作人員必須有配備任務。各單位要根據[1993]5號文件精神和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市中心支行要有壹名副科長分管人事部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第三章政治工作第十條幹部退休後,其基本政治待遇不變。各級領導要註意從政治上關心老同誌,使他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政治上堅定,思想上新鮮,理想上永存,操守上保持。第十壹條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各單位黨務部門、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和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組織實施。加強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如報告會、座談會、學習討論會、組織生活會、讀書班、政治理論講座、談心會等。,緊密聯系離退休幹部的思想實際,經常進行理想信念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正面引導、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是認識思想問題的主要途徑;思想政治工作要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與個別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做退休老同誌的思想工作,要耐心細致,啟發誘導,把矛盾化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第十二條各單位要按照中組部《關於加強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的意見》和總行《關於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定》精神,本著方便離退休幹部參加組織活動的原則,建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或黨小組。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黨員組織生活,發揮黨組織在離退休黨員教育管理中的作用。第十三條各單位黨委要把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納入黨建規劃,關心支持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工作,保障活動場所、經費和學習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