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不孕”現象的形成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壹,生育是建立在多生孩子的基礎上的。二是由於農民的貧困;第三,是因為宋代收身錢;第四,政府的救濟措施不力,壹個地方官員從中貪汙詐騙;第五,是因為傳統、當地民俗、財富的影響。
財產繼承關系的限制。同時,宋代的“不孕”現象對宋代社會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壹方面,宋代男女比例嚴重失衡,男人無妻可娶,女人頻繁被拐賣。另壹方面,它給婦女的身心健康帶來了很大的不利影響,壹些地區的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也受到了影響。
壹、宋代的“不孕”現象。
1,“不孕”現象產生於戰亂頻繁或自然災害頻發的時期,也是迷信。
首先,不孕不育現象俗稱“不養孩子”,就是生了孩子卻不養。這種現象在封建社會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戰爭時很常見。如《韓曙》記載:“漢武帝征了四個外國人,把他們還給人民和財產。
孩子三歲就出口貨幣,所以百姓困難重重。至於生孩子,那是很悲哀的。“很明顯,殺嬰事件發生在漢朝,是因為朝廷在戰爭下向人民收取勞役。可見,“不孕”現象最初誕生於戰亂頻繁或自然災害頻發的時期。
而且最早的“不生孩子”現象也是典型的“迷信”。如《史記》記載:“當初田嬰有四十余子,有壹子名,生於五月五日,嬰兒對其母曰:‘勿舉。’他媽媽從他那裏偷的。其中“居”的意思是養。據說田穎於5月5日在孟嘗君田文生了壹個孩子。田穎當時覺得很不吉利,拒絕讓母親撫養田文。孩子的母親偷偷養大了田文,可見“生兒育女”起初帶有壹定的迷信色彩。
2.“不孕”現象在宋代成為壹種社會趨勢。其次,這種現象發生在非常時期,但在宋代卻成為壹種普遍的社會習俗。而且“子不舍”壹詞正式出現,多在經濟發達的東南地區,從北宋宋仁宗時期壹直堅持到南宋,並在宋代的舒舒、政書、方誌、筆記等史料中有所記載。
比如宋仁宗的《蔡襄朗誦》中就有關於“生子不舍”現象的記載:“撫遠南部地域狹小,人民貧困,常年做傭兵......父子二人為了逃離其他地方而搬走。”更有甚者,他們往往不生育。"如《東坡支林》中蘇軾貶謫黃州時看到:"黃州人,窮人多子,生下來就容易在盆中殺。“它清楚地記錄了殺嬰現象。比如《宋史》就記載了兗州的悲慘情況,這是壹個“生而不舍”現象最普遍的地區:“生而不舍,常出戶口,壹歲之間,嬰兒小兒,不知多少。“這也是兗州無數殺嬰慘案的殘酷記錄。
南宋時期,由於政權和經濟中心的南移,南方農村經濟迅速發展,同時,閩浙、鏡湖、江南等地的農村生兒育女現象反映更加強烈。其中,福建路是當時最受歡迎的殺幼場所。比如朱的父親朱嵩在福建做官時,曾寫道:“聽說福建人不喜歡多生孩子,殺生是規矩...雖然有法律,但他們贏不了。”據說當時福建浙江的殺嬰現象非常嚴重,法律都禁止不了。由此可見,殺嬰現象從北宋宋仁宗時期壹直延續到南宋。
而且宋代的“不孕”現象並不僅限於殺男殺女。例如,《宋會姚記稿》記載:“東南數州之地...男人多了就殺男人,女人多了就殺女人。民間傳說稱之為《荀子》及其地方風格。”宣傳和信任是基礎,其次是江寧、饒、辛。“明確說明宋代殺嬰不限男女,是當時的正常習俗,尤其是在饒州、信州等經濟發達地區。比如江西婺源也有這種現象:“生兩個以上的孩子,不問男女,要扔到盆子裏打死。“也不問男女殺人。可見,“生子不育”現象,作為壹種與中國社會“以命為德,多子多福”的傳統觀念相悖的生育習俗,在宋代延續時間之長,分布之廣。
而宋代的“不育”現象,相對於“不生孩子”的生育,已經相對不那麽迷信了,更多的是宋代貧民自發用人來控制家庭人口增長的壹種方式。如《嶽陽風土誌》記載:“鄂越人民之生計,以生產計。有盈余
如果殺了,那大概就是民俗了。“所謂的節育,是導致‘不孕’的最大原因,是人們把生育和經濟條件聯系起來的結果。總之,“不育”現象不僅對當時的人口再生產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也導致了當時農村經濟發展緩慢,男女比例嚴重失調,男無女嫁。
3.宋代政府禁止殺嬰或者通過法律手段幫助人們撫養嬰兒,但效果並不好。
此外,宋朝政府也曾通過法律手段禁止殺嬰或幫助民眾撫養嬰兒,但效果不佳。第壹,宋代法律禁止殺嬰。北宋時規定:“故殺兒孫,只兩年。”直接說自己故意殺害孩子的,要坐兩年牢。南宋宋徽宗曾規定:“若有違,州縣不查處,而防備應變,使輔去流寇,官必配千裏。”直接規定殺嬰者將被流放千裏。但是上面提到的兩宋時期殺嬰的盛行,證明這種方法沒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