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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林業發展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培育、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加快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自治縣境內從事活動的壹切單位和個人。第三條自治縣林業發展堅持營林為主、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的方針,實行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建立和完善生態體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林業產業化進程,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建設的領導,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增加林業投入。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林業管理、監督和服務職能。

鄉(鎮)林業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護林員,負責本村森林資源的管理和保護。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林業專項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主要資金來源:

(壹)縣財政撥款;

(二)育林基金;

(3)森林植被恢復費;

(四)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收費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五)捐贈或者其他資金。第七條自治縣的河流兩岸、中小型水庫周圍、水源地、公路兩側、鄉鎮周圍、生態旅遊景區被劃定為生態公益林保護區。保護區的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劃定,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劃定為生態公益林保護區,建立健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落實管護責任。第八條自治縣的新造林地、幼林地和疏林地實行封山育林管理。封山育林的界限和期限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穰山自然保護區、拉夫大黑山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保護區和封山育林的保護和管理,落實管理責任制。禁止損壞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

在生態公益林保護區和封山育林區內,禁止亂砍伐、亂征亂占、采石、取土、開荒、剝樹皮、砍活樹、砍藤、挖根、狩獵等。破壞森林資源。新造林區禁止放牧。第十條自治縣禁止毀林開荒,提倡農民固定耕地,逐步淘汰剩余土地。第十壹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進行綜合治理,將生態治理與工程治理相結合,以生態治理為主,限期營造防護林,恢復植被。第十二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機構,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

每年65438+2月1為森林防火期,3月1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森林防火戒嚴期間,林區內嚴禁野外用火。第十三條自治縣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建立和完善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網絡。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宜林荒山,營造商品林。優先安排投資經營者采伐指標,保護其合法權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

農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後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可以繼承和轉讓,林產品自主處理。

農村居民承包的集體林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情況下,有權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作為出資、合作條件,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可以依法開發利用。第十五條自治縣加強龍血樹、榕樹、香清、版納烏梅、樟樹和石斛等植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生物制藥和森林資源。

自治縣不得擅自采集和移植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和野生樹木。確需采集、移植野生植物的,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鼓勵人工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坡耕地實施退耕還林計劃。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退耕還林納入造林規劃,並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退耕還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投資改造低產林,防治森林病蟲害,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信息、技術等方面提供服務。第十九條自治縣內60歲以上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每年義務植樹5株。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城鎮居民,由綠化委員會收取綠化費。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營造示範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開展庭院綠化,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

每年的6月是自治縣的植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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