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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繼承、弘揚優秀的民族文化傳統,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保護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是指:

(壹)各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文學、詩歌、戲劇、曲藝、音樂、舞蹈、繪畫、雕塑等;

(三)具有民族民間特色的節日和慶典活動、傳統的文化藝術、民族體育和民間遊藝活動、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價值的民俗活動;

(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習俗的民居、服飾、器皿、用具等;

(五)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的自然場所;

(六)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文獻、譜牒、碑碣、楹聯以及口傳文化等;

(七)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

(八)民族民間傳統工藝制作技術和工藝美術珍品;

(九)其他需要保護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第三條 本條例列舉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和實物,確定為文物的,受《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保護。第四條 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壹,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方針。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並且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其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管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經費;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民族事務、教育、旅遊、規劃、建設、新聞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文化行政部門***同做好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第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責任和義務。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各民族公民開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活動。

開展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得擾亂公***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和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第二章 保護與搶救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等部門組織對本地區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進行普查、收集、整理與研究。

鼓勵民族和文化藝術研究機構,其他學術團體、單位和個人從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考察、收集與研究。保護研究成果,提倡資源***享。鼓勵開展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交流與合作。第十條 對於即將消失的有重要價值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救。

從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考察與研究,應當註重對原生形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項目的保護與搶救,並且做到準確、科學。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研究人才的培養,發揮各級文化藝術館在征集、收藏、研究、展示本地區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中的作用。第十二條 對於收集到的重要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有關單位應當進行必要的整理、歸檔,根據需要選編出版。重要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實物,應當采用電子音像等先進技術長期保存。

整理、出版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應當尊重民族風俗習慣,保持其原有風貌。第十三條 私人和集體收藏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資料、實物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征集屬於私人或者集體所有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和實物時,應當以自願為原則,合理作價,並且由征集部門發給證書。

鼓勵擁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實物的單位和個人將資料、實物捐贈給國家的收藏、研究機構,受贈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獎勵,並且發給證書。第十四條 境外團體和公民到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學術性考察與研究,必須報經省級文化行政或者民族事務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由省級外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對於限制攝影、錄音、錄像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和實物,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和資料、實物所有者同意,不得攝影、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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