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種模式:
(壹)“保險公共救助型”:
這種模式也被稱為“保險出資型”、“傳統型”、“三方負擔型”。該模式中社會保障的對象是真正的勞動力及其直系親屬,社會保障的內容是社會保險。這種類型的主要特征是:
1.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社會保障責任分擔機制,實現風險保障互助。
2.強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即被保險人享受的待遇水平與其勞動期間的收入支付有關。
3.國家依法對社會保障制度采取強制實施方式,從法律上保障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和運行。
4、以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為核心。
5、能更好地協調市場效率和社會公平之間的矛盾。
公平與效率是壹對基本矛盾。“公助保險”更有利於協調市場效率和社會公平。
采取“保險+公共救助”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國家主要有德國、美國和日本。
"綜合福利"
這種模式也被稱為“人頭津貼”或“國民福利”。其主要特點是,國家在需要時,按照統壹的標準,向其所有公民或居民提供現金津貼,無論其收入如何,是否工作,是否擁有財產。
這種模式起源於英國,英國率先建立了“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除了英國和瑞典,挪威、丹麥、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屬於這種模式。這種模式的社會保障資金通常由國家財政承擔,並在政府征收的所得稅中支付。
"自我保護"
這種模式也被稱為“強制儲蓄”、“完全積累”、“中央公積金”。其特點是:國家立法強制職工或勞資雙方繳費,建立專款專用,以職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所。當員工遇到指定風險時,所享受的保障待遇從其個人社保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中存儲的金額可以在死後分配給遺屬和法定繼承人。
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新加坡、馬來西亞、智利、阿根廷等國家。
(4)“國民保險型”
這種模式始於前蘇聯,後被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效仿。其基本特征是社會保障事務全部由國家安排;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保護範圍理論上涵蓋所有公民;各級工會組織代表國家管理具體事務。
這種社會保障模式惠及了數億勞動人民,卻因為保障水平已經超出現實的承載能力而發生了徹底的改變。
二、社會保障制度模式比較
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但無論哪種模式都對東道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的進步作用。綜合分析和比較不同模式的利弊,旨在探索合理的社會保障發展模式,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理論依據。
1.“保公濟私”的社會保障體系模式以社會保險為整個體系的核心和精髓。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安全費用由國家、企業(用人單位)和個人(職工)合理承擔。即體現了國家政府作為社會保障主體的責任,也體現了參保人(個人)及其用人單位在享受待遇前應履行義務的權利。
(2)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顯性化、定量化、公開化。
(3)保險項目比較全面,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人們生、老、病、死、失業、殘疾、生育的後顧之憂,極大地保障了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
(4)通過勞動收入的再分配和轉移,貧富差距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縮小。
(5)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多元化有利於形成比較強大的社會保障基金。
(6)兼顧社會保障的兩大目標:公平和效率。
2.以福利為導向的綜合社會保障體系依賴於高稅收政策。稅收的增加使得壹些企業家轉向國外投資,降低了國內投資、儲蓄率和國外競爭力。過度追求“社會平等”,犧牲了必要的“效率”。它挫傷了人們的工作熱情。
3.高福利、高稅收增加了勞動年齡人口的負擔,代際矛盾突出,同時削弱了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
起源於新加坡的“自保”模式強調自力更生,自保基金來源於雇主和雇員的繳費。它根據政府法律程序采取強制性和統壹的個人儲蓄。資源充足的公積金制度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避免了代際轉移帶來的社會問題和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支付危機,可以更好地激發勞動力的積極性;公積金在積累社會財富、促進經濟發展、幫助政府調控經濟和國富民安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種模式缺乏國民收入再分配和社會成員互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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