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2022年佛山網約車合規性如何?

2022年佛山網約車合規性如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更好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63號)、《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我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絡出租汽車,對網絡出租汽車和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出租汽車)實施分類管理,實現錯位協調發展,為市民提供優質、多樣化的出行服務。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本市網約車出租運力應當符合本市交通發展規劃和交通功能定位,適應本市道路交通承載能力,與公共交通和巡遊車出行服務相協調。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絡約租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絡約租車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實施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進行背景核查,並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約車行業規模動態監測機制,結合城市道路交通運行指標和發展趨勢、環境和空間保護、區域交通發展等因素,定期發布專項藍皮書,適時實施網約車運力動態增量管理並公布投放調整方案,有序發展網約車。

市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網信、人民銀行、金融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營業執照

第壹節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取得市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從事網絡拼車平臺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汽車相關網上業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檢索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傳輸至交通運輸部網約車在線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確保接入數據真實、完整、規範、及時。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

(五)在本市具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服務機構已在本市工商登記註冊,並在本市擁有辦公場所和相應的技術服務和管理人員,具備為本地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息和數據交換和處理能力;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外地企業法人申請經營網約車平臺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授權本市服務機構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的委托書。

第十條申請經營網絡拼車平臺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在上述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十壹條市交通運輸部門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有效期5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並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準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情況,通知接入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並通過當地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告。網約車平臺公司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交回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逾期不歸還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明確記錄,並向社會公告。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延續經營的申請材料,市交通運輸部門將在許可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節:網約車的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四條擬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車輛,除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7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

(2)從2019 165438+10月1,應該是純電動汽車或氫燃料電池汽車等新能源汽車。

(三)在本市登記並取得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車輛駕駛證,自首次登記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四)車輛應當配備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前後座椅安全帶、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設施。

(五)網約車不得配備頂燈、空載燈等類似巡遊車的服務設施設備,並符合交通、公安、宣傳、文明等主管部門對車身外觀的要求。

(六)車輛應當配備符合市交通運輸部門技術要求的車載服務終端,具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網約車服務的服務平臺服務器、駕駛員身份識別、服務評價等功能。,並與市政府監管平臺直接連接。

第十五條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車輛,車主在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應當具備汽車(客車)租賃或者道路客運經營資質,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近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累計死亡人數不超過3人。

(二)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須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其名下無仍處於經營期的網約車,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發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十六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人應當向車輛所有人地址所在地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和《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申請表》;

(二)與有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網絡運營意向書,載明平臺運營傭金和服務收費標準;

(三)已辦理機動車登記的車輛,提交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驗)和復印件、車輛彩色照片兩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四)新購車輛提交的車輛合格證原件(驗證件)及復印件、車輛彩色照片兩張及照片的電子文檔;

(五)車輛型號和標準配置證明材料,符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技術要求的車載服務終端安裝技術證明材料;

(6)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經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驗)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驗)及復印件(屬於分支機構的,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企業近壹年道路交通事故情況說明;

(七)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提交車輛所有人居民身份證原件(驗)及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驗)及復印件、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說明;

(八)車輛所有人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署的有效委托協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區交通運輸部門收到網約車車輛運輸許可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送市交通運輸部門;市交通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區交通部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後將車輛信息抄送市公安機關復核;市公安機關收到市交通運輸部門復制的車輛信息後,應當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反饋。對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車輛,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再到區交通部門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明。

第十八條車主資格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撤銷、吊銷、註銷的,應當退出經營,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註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配合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變更車輛使用性質。

網絡叫車車輛所有人因故退出網絡叫車服務,重新申請網絡叫車經營的,再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時,除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需查驗上壹個網絡叫車服務周期內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有服務質量信譽和誠信不良記錄的,不予處理。

第十九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網約車行駛裏程達到60萬公裏時強制報廢;行駛裏程未達到60萬公裏,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註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配合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變更車輛使用性質;退出網約車業務的車輛,行駛裏程達到60萬公裏時報廢。

第二十條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當車輛所有權發生變更時,可以向市交通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人變更為企業的,申請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交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二)機動車所有人變更為個人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後,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變更的決定。許可變更的,應當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第二十壹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

(二)經市交通部門確認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熟悉佛山人文地理,掌握客運服務和安全應急技能;

取得本市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並在崗經營,在本市服務滿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最近三年服務質量信用考核為AAA級以上的,可以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二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必須經市交通部門考試機構確認,申請人向區交通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機動車行駛證原件(驗)及復印件;

(3)背景聲明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毒記錄、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無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署的有效委托協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區交通運輸部門收到網上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送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批。市交通運輸部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申請從業資格登記。

本辦法實施前,依法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繼續有效。原證有效期屆滿前,可以向市交通部門申請換發新證,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五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等部門建立車輛和駕駛人網上聯合審核機制。市公安機關應當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互動網絡上核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和車輛信息,並將駕駛員的犯罪記錄、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和車輛等相關信息反饋給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反饋的信息和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三章商業服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除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管理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合法權益:

(壹)承擔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網約車駕駛員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和安全運營的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應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保證車輛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

(二)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開服務質量承諾,按規定設立地方服務監督和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等投訴方式和處理程序,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在規定時限內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制度,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投訴核查。

(三)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時間、服務頻次的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或者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網約車平臺公司對乘客應當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四)為乘客購買保險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確保車輛有商業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鼓勵車輛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險。發生交通事故,平臺公司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五)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當通過電子協議等方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利和責任。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經營者在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等方面的責任。不得免除服務協議中的法律義務。

(六)要建立駕駛員背景信息和安全駕駛信息定期查驗制度,每季度將駕駛員和車輛信息報送市公安機關進行背景核查。對核查存在的問題不再符合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條件的,平臺應及時下線相關駕駛員和車輛,並督促辦理證件註銷等手續。網約車平臺同時組織私人小客車合乘的,應當參照網約車駕駛員的背景核查和監管要求進行網絡管理。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相關運營數據和車輛服務終端數據納入政府監管,並遵守以下規定:

(壹)平臺運營數據應按要求真實、完整、規範、及時地傳輸至交通運輸部涉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並確保數據傳輸質量。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數據直接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

(2)通過網約車平臺和車輛服務終端對車輛運營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運營時段應實時采集駕駛員的人像等個人特征數據,並與駕駛員的後臺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比對;車載服務終端應采用與監管和服務軟件兼容的主流操作系統,並保證監管和服務軟件在車載服務終端內正常運行,不受幹擾。

(三)網約車平臺應當具備記錄、留存、查詢、調取相關數據的功能,建立配合公安、交通、稅務、市場監管、網上信息等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能力。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應用程序應當具備以下安全服務功能: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屬性信息和位置信息可以實時共享,經車主或者乘客書面確認的第三人可以在服務過程中隨時查看車輛的動態位置信息;個人電話加密功能,乘客與司機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溝通;“壹鍵呼叫”功能使乘客能夠在緊急情況下,自動向網約車平臺公司發送車輛實時動態信息和駕駛員信息。

網約車平臺不得在駕駛員載客時推送新的運營需求調度信息。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做好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的公示工作,主動、如實公布駕駛員收入、調度服務收費數額和規則等。,並及時更新。實施市場補貼、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預約時指定乘客出發地和目的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計價規則預估車費並告知乘客,完成服務後向乘客列出賬單明細,並按照網約車運營服務規範開具本市出租汽車發票。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向本市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三十壹條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維護車輛服務終端完好,保證行駛記錄、服務評價等功能正常,不得損壞或改裝;如果操作設備的功能出現故障,只有排除故障後才能操作。

(二)營運時,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三)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中途棄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四)不得將車輛交給未取得網約車資質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網約車交給他人運營。

(五)不得巡遊招攬乘客,不得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站、車道候客,不得以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的信息以外的其他方式招攬乘客。

(6)載客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載客後應通過客戶端將信息反饋給相關平臺。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可以自行組織實施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和培訓,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中心。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服務。不得以私家車共享名義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市各級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聯合監管機制,對未取得網上拼車經營許可從事網上拼車業務、線上線下車輛或者人員不壹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納稅、不正當競爭、支付結算非法經營資金等違法行為進行聯合監管。

(壹)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已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涉及多個部門的,相關部門可以進行聯合約談。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3個月內兩次被聯合約談拒不改正的,經聯合監管部門集體討論後,按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啟動移動互聯網應用(APP)暫停發布、下架等載體處理流程。

(三)網約車平臺公司移動互聯網應用(APP)等載體暫停下架後繼續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由聯合監管部門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按程序啟動停止互聯網服務、聯網或停業整頓的處置流程。

第三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乘客評價和政府監管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評價和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處理、安全生產、承諾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檢查、行政執法等法定職權時,可以調取、查閱轄區內網約車平臺公司註冊、經營、交易的相關數據和資料,與市監管平臺數據進行可靠性比較和評估,確保數據的可靠性,並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調取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信息認定違法事實。平臺公司必須提供技術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六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平臺、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監督制度,公布投訴受理渠道和方式,客觀公正地調查處理投訴。

網約車公司因非法營運、未履行應盡職責或者安全、服務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市財政部門依法對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融資租賃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監控其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第三十八條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用戶相關信息,以及違反電信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或者傳播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或者傳播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被有關部門認定有違法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對從事網約車服務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服務的人員和車輛進行背景調查,查處組織非法營運的平臺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通報政府有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背景和營運平臺主體的安全責任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並予以公開;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落實情況,防範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依法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公安機關在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時,可以要求平臺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防範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平臺公司應當如實報送數據和信息。平臺公司拒不履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

中國人民銀行對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處理。

第四十壹條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上汽車共享平臺公司、駕駛員和乘客的信用信息記錄,並通過市電子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反饋至各部門網站、市公眾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市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獲取信用記錄後,逐級推送至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作出行政決定的單位網站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網約車經營者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

網約車行業協會應當推進行業信用建設,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第四十二條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網約車市場社會* * *結構* * *治理* *享受格局,鼓勵媒體、公民和社會各界參與網約車市場監管,促進網約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及其駕駛員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巡遊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服務。,按巡遊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的相關術語解釋如下:

新能源汽車是指使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驅動的車輛。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9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佛府辦17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 上一篇:用英語介紹傳統服飾
  • 下一篇:對健康和衛生知之甚少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