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眾對新成立的中華民國是君主立憲制還是政治制度沒有概念。辛亥革命爆發後,革命派迅速與立憲派聯合在各省成立軍政府,各省代表聯合組織新政府等問題被提上日程。就當時的情況來看,人們對新政權的性質還是有兩種態度:君主和* * *。革命者是這場新運動的發起者和組織者。在新政權的性質上,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制是其毋庸置疑的目標。許多觀察家對中國革命的奇特性感到驚訝。為什麽在中國實行了兩千多年的帝制可以在壹夜之間土崩瓦解,為什麽可以在壹夜之間建立壹個新的共和國?原因很復雜,但在這場革命的過程中,各省咨議局立憲派的立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無疑是壹個非常關鍵的原因。革命後壹個月,江蘇巡撫、浙江巡撫唐守謙致電上海巡撫陳,提議各省代表赴上海商討組織臨時中央政府事宜。電報開頭寫道:“武漢起義以來,各省的響應,* * *和政治已為全國輿論所公認。”所以就獨立省份而言,建立* * *和政府是大勢所趨,必然會影響其他省份的觀望態度。1911 12年2月2日,各省省長代表會議決定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綱》,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 * *政權的誕生和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南北和談正式開始後,雙方除討論停戰外,主要爭論的是國體問題,即中國是實行君主立憲制還是民主和平。革命者方面,在國體問題上從來沒有任何退讓,不可能也不可能建立壹個* * *和政府的* * *識。以當時的事實理論來看,* * *和政府的迅速建立,除了與袁世凱本人的政治投機有關,更主要的原因是有相當壹部分立憲派轉向了* * *和。至於立憲派為什麽能迅速轉而支持* * *與和平,普遍的看法是,壹部分是對清政府極度失望,另壹部分是立憲派如果固守妳的憲法,將來很可能會失去在新政權中的地位。事實上,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表明君主立憲制不太可能實現,政治制度在中國已成事實。現實中,壹些對君主立憲仍抱有希望的立憲派重要人物,如張謇、梁啟超等,為了尋求參與新政權的建設,不得不改變態度。作為各省的輿論組織,咨議局的成員壹般都是社會上有威望的人。他們轉而同情和支持革命,對人們心理的影響可想而知。孫中山和袁世凱交接政權時,梁啟超發表了著名的《中國建國大政方針》,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意義,提出了構建和諧政治制度的方案。在這篇文章中,他再次強調,雖然* * *和政府的建立是必然的,但中國的國情和民風與美國不同,不能采用美國的聯邦* *和制度,必須建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不適合中國,中國應該效仿英國式的政黨內閣。《中國建國大原則》壹書,標誌著梁啟超轉變為* * *的支持者,是立憲派轉而支持* * *的顯著標誌,在當時影響很大。
盡管如此,我們絕不能得出* * *和諧已經成為此時唯壹政治選擇的結論。以當時的南北談判為例,建立共和國是革命派不妥協的目標,但只是革命運動的直接結果。革命黨人對* * *和政權的信仰到底有多堅定,還值得懷疑。除了南北政治上的討價還價,思想界對* * *和俊賢的認識也是眾說紛紜。革命之初,當革命派試圖建議袁世凱“以拿破侖的資格建立拿破侖和華盛頓的功績”時,袁世凱不為所動,派代表提出* * *政治制度不適合中國國情,保留清朝,限制君權是維護帝國統壹的最好保證。像英國這樣的君主政體是最穩定的政治制度,也是廉潔政府的象征。袁世凱對君主立憲制的支持並不可信,但值得註意的是,他的想法與相當壹部分較為保守的立憲派是壹致的。武昌起義後,康有為、梁啟超謀劃大局,但主旨仍停留在君主立憲範疇。梁啟超在給許的信中說:“但如果實行立憲,將政權完全歸還中國,皇帝只會坐以待斃,無所作為。國情既定,與大計劃無關。妳擔心它長期濫用嗎?”[1]
君主立憲制仍被他奉為圭臬,只是名稱略有變化,稱為“虛君* * *和”制。直到南北和談後,梁啟超才不得不放棄君主立憲的理想,與康有為正式決裂。以康有為為代表的極端保守的立憲派,強烈反對* * *和。認為君主立憲制是最理想的政體的,是其他知名的、有見識的社會賢達和保守的立憲派,嚴復就是其中之壹。他在給英國《泰晤士報》記者莫裏森的信中寫道:“依我拙見,有壹點是肯定的,那就是如果他們輕舉妄動,走得太遠,中國從此將進入壹個糟糕的時期,成為整個世界動蕩不安的原因。說白了,按照目前的情況,中國不適合出現像美國那樣完全不同的、全新的政府形式。中國人的氣質和環境至少需要30年的變異和同化,才能使他們適合建立壹個* * *共和國,這是孫逸仙等人等幾個莽撞的革命者極力主張的,但卻被任何有點常識的人所拒絕。所以根據文明進化的規律,最好的情況是建立壹個高於現在的政府,即保留帝制,但受制於適當的憲法。我們應該盡力使這種結構比過去更加靈活,使它能夠適應環境,發展進步,廢黜攝政王,如果有利,就迫使年輕的皇帝退位,挑選壹個成年的王室成員來接替他的位置。”
[2]。袁世凱、康有為、嚴復分屬不同的社會團體,觀點如此接近,不難看出帝制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民國以後兩次恢復帝制,都與此有關。
其次,新成立的* * *和政府並沒有充分理性地認識到到底實行的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 * *於是政府成立了,政府形式的問題又引起了爭論。未來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是壹個非常重要和極其復雜的問題。按照早期革命派的綱領,首先要建立強大的軍政府,通過軍政訓練最終實現憲政。這個時候憲法上的總統制和內閣制還是不行的。但此時的革命派早已將革命綱領擱置壹旁,連立憲派都熱切盼望* * *和憲政的迅速實現,全然不知從專制到* * *的過程。當時,如果不考慮君主立憲制,只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政體:美國的總統制和法國的責任內閣制。從同盟會以來革命派的綱領來看,他們基本上接受了孫中山更早的觀點,即革命成功後,建立壹個參照美國的政府。但在革命軍政府成立時,革命者內部圍繞總統制和內閣制在政府組織形式上存在分歧。宋提出在未來政府中實行內閣制,但孫中山堅決反對,並主張效仿美國實行總統制。在當時看來,實行總統制能夠得到同盟會大多數成員的贊同,也符合其他社會階層和政治派別大多數人的意願。武昌起義後,組織國民會議團的通知,主張“美利堅合眾國之制度,應為我國未來之楷模”,得到了廣泛的響應,其18的發起者有張騫、湯壽謙、於右任、高等有影響的人物。為了維護統壹,宋、等反對黨不得不放棄自己的主張,在《臨時政府大綱》中規定中華民國實行總統制。但1912年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時,革命派希望袁世凱受到法律的約束,於是在《臨時約法》中對政府組織形式進行了重大修改,將南京臨時政府已經開始實行的美式總統制改為法式責任內閣制,總統只享有虛擬權力。
臨時盟約法
規定“中華民國”實行責任內閣制。這種政體的選擇帶有明顯的“為個人立法”的因素。同盟會成員對袁世凱明顯缺乏信任,但又因實力懸殊而不得不讓步,只好在讓步的同時盡力防範。第壹個預防措施是立法改革,聯盟成員在參議院占據多數,也為這壹政策提供了便利條件。這就是孫中山等人不得不犯“為眾人立法”之大忌,堅決改朝換代的原因。從革命派的動機來看,他們當然希望用法律來阻止袁世凱獨攬大權,確保中華民國的實現。但這也在政治上開了壹個不好的先例,即政府組織形式的確立,基於當時憲法起草者的理解和動機,大大削弱了政府組織形式的權威性。在更深層次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關系到國家的基本制度。應根據國情、民意和社會發展趨勢慎重采納,不應因臨時更換行政長官而轉移。國家不是政客的試驗場,政治體制也不允許反復棋局。而且限制袁的威權必須有相當的政治軍事實力做後盾,要求對方遵守壹紙空文是幼稚的想法。因為對* * *和諧系統的實現形式沒有壹個大致的認識,所以隨意改變國家政府的形式也不是什麽大事。袁世凱上臺後,先將內閣制改為總統制,再賦予總統絕對權力,實行終身制,不足以引起人們的警惕。
最後,臨時盟約法
將現有的總統制改為內閣制,導致國家權力結構體系存在缺陷,缺乏相應的政治資源支撐體系運行。憲法的內容可以隨時改變,但改變既定的制度並不容易。南京臨時參議院將總統制改為內閣制,既賦予內閣行政權力,又保留了總統制下國家元首享有的部分權力,導致總統府和國務院權限不清,混淆了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界限,將臨時政府規劃成畸形的政治體制。《臨時條約法》在總統之外重新設立了“總理”,標誌著由總統制向內閣制的轉變。然而,這種內閣制度並不完整。壹是改革後無法確定哪個是最高行政權力中心,導致壹個國家存在兩個行政中心。民國初年的“官院之爭”就是上述政治結構缺陷的壹個例子;其次,在規劃政治體制時,未能妥善處理立法與行政的關系[4]。《臨時條約法》最顯著的特點是賦予立法機關——參議院廣泛的權力,但在用立法權約束行政權時,沒有充分考慮三權分立體制下各權力機關之間的權力邊界。這主要表現在“同意權”的設置上,即臨時總統對國務委員的任命必須得到參議院的批準。本應屬於行政人事方面的權利,在相當程度上轉移到了立法方面。西方的責任內閣制度不僅規定議會要用“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倒臺,還規定行政首長有權依法解散議會,必要時限期重開。《臨時契約法》對“同意權”的設定,使得政府的實際權力配置與革命者自身所倡導的分權制衡理論不符。這不僅不能約束特首,還會給人以把柄,引起反對派的激烈爭論。認為這不僅會造成權力結構過輕過重,而且在法理上難以成立,使政府失去獨立機關的性質,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而且從革命派改朝換代的原因來看,他們沒有權衡不同代議制政體的優劣,只看到了內閣制的優點卻沒有看到內閣制的缺點和不足。宋、和南京臨時參議會的議員們在變法中並沒有真正了解國情和時局。他們提倡責任內閣制的主要原因,宋說得很清楚:“內閣造得不好,可以改。如果總統不好,也沒辦法改變。如果我們想動搖國家,我們將采取內閣制,而不是總統制。”[5]
顯然,他們從消極的立場考慮如何建立制度,而不是從積極的、建設性的立場考慮,什麽樣的政治形式更適合中國的穩定和發展。即使從消極的立場來看,等人的觀點也未必合理。更換總統可能會導致國家基礎的動搖,但頻繁更換內閣不會動搖國家基礎。宋的主張是仿照法國的責任內閣制,但法國恰恰是當時西方代議制國家中最動蕩的國家。從民初責任內閣制的實踐來看,選擇責任內閣制以避免國家動搖的想法幾乎是烏托邦式的。民國初年,內閣始於唐,半年之內,宰相易主,責任內閣制從未真正確立。
更重要的是,臨時盟約法
看來,制定者將總統制改為責任內閣制,並沒有充分考慮內閣制的實施條件。責任內閣制度是基於政黨政治的相應發展,成熟的責任內閣應該是政黨內閣,由在議會中占據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組成。內閣的變動實際上反映了議會中黨派勢力的興衰。壹個國家只有形成相對穩定的政黨競爭機制,內閣政治才能走上正軌。從民國初年中國政黨的發展來看,壹方面大部分中國人不知道什麽是政黨,另壹方面知識階層的各種社團和政黨風起雲湧,小黨派更是數不勝數。直到以同盟會成員為主體的中國國民黨和以立憲派為主體的進步黨兩大政黨的對立,原子政黨格局才開始發生變化。但即便如此,中國的政黨政治還很不成熟,黨內矛盾重重,政治信仰缺失。對外,沒有對其他黨派的寬容精神和廣泛的社會基礎。在這種政黨制度下,責任內閣制度是不可能正常運轉的。“內閣制所需要的理想或特殊條件,在中國幾乎不存在”[6]。總統制和內閣制各有利弊。臨時憲法的制定者在規劃政治制度時面臨著壹個兩難的選擇:在考慮眼前的情況時,很難規劃長遠;考慮到這壹點,就很難兼顧對方。為了限制袁世凱,他們選擇了責任內閣制。但他們實在無力創造壹個國家元首,只好在兩種政權之間尋求平衡,希望能取二者之長,棄其短。這樣壹來,孫中山之後的民國時期建立的* * *和政權,就成了壹種畸形的政治制度,其利未見其弊。
如前所述,民初* * *和諧制度實踐中的困難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以上分析只是基於當時的現實。從近代中國政治現代化的整個歷程來看,實踐中* * *和政治制度失敗的原因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從早期洋務派開始,中國的知識分子就從如何救國的特定角度來認識西方文化。他們註意到了西方社會制度的某個方面,並對此做出了回應。政治層面,知識界前期關註西方議會制,後期轉向君主立憲和* * *和諧。他們關註的不是這兩種制度背後對政府權力的制約和約束,而是它們在解決中國問題上的有效性。因此,在學習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時,大多數中國人並沒有充分考慮到外國政治制度在中國生根需要什麽樣的內部條件。中華民國成立後,西方的* * *和政權被復制,憲法被頒布,議會、內閣、法院被建立,但* * *和中國所必需的社會、文化、心理條件不是壹朝壹夕可以復制的。先進的政治制度總是領先於落後的政治文化,而少數自覺的精英與尚未啟蒙的大眾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落差,使得辛亥革命所建立的政治陷入了兩難的境地[7]。從民初的政治實踐來看,* * *和憲政缺乏現代法律文化的支撐,“憲政”和“憲法”是割裂的。《臨時約法》帶有明顯的“試圖按人辦事”的色彩,違背了憲政的真正精神。但是,政治舞臺上的各種政治力量從來沒有真正按照憲法實現過權力的制衡。傳統的政治權威仍然維持著政治運作,憲法在政治鬥爭中成了壹紙空文。快速的社會變革廢除了舊的政治制度,而新引入的制度由於缺乏配套條件而無法真正建立和有效運行。因此,壹旦面臨動蕩的局面,“西方式的民主立刻被證明太外來、太新、太弱,無法承擔革命者賦予的重任”[8],以至於任何政治力量都可以輕易顛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