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經濟、規劃、房產、建設、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和土地儲備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工作。第五條本市土地儲備實行統壹儲備、統壹管理的原則。
經市政府批準的國有資產、交通、城建集團、軌道交通等專項土地儲備項目,必須納入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管理。第六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市土地儲備規劃。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土地儲備規劃、土地供應計劃和市場供求狀況,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土地儲備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章土地儲備第七條下列國有土地納入土地儲備:
(壹)政府依法收回;
(二)政府依法補償後收回的;
(三)由政府收購的;
(四)其他需要儲備的。第八條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壹)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二)因單位撤銷或搬遷而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三)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批準報廢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五)土地違法行為被查處後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依法應當收回的其他土地。第九條政府依法補償收回的土地包括:
(a)需要為公眾利益而使用的土地;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征用和收回的剩余土地;
(四)依法補償後應當收回的其他土地。第十條政府購買的土地包括:
(壹)因城市規劃調整,非經營性用地,包括工業用地、倉儲物流用地等。,變更為商業、住宅、辦公、酒店等經營性用途需要征收的土地;
(二)依法申請收購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三)政府以出讓方式收購的土地使用權;
(四)國有企業改制需要征用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征收的土地。第十壹條實施土地儲備,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對擬收回或收購土地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並計算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價值,以及拆遷安置費用;
(二)對收回或收購土地進行補償;
(三)向政府投資、計劃等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憑相關手續申請儲備土地審批通知書;
(五)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收購合同或者辦理收回手續;
(六)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納入土地儲備。預留土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不納入拆遷範圍的,應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第十二條征地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據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的實際投入進行補償;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按照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進行補償;
(三)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的土地,按土地出讓申報價格給予補償;
(四)政府確定的其他補償方式。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壹)土地征用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人的資格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第三章儲備土地管理第十四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建立儲備土地檔案和賬冊,嚴格執行儲備土地出入庫制度,進行動態管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土地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相關部門的資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