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外匯監管可以分成三個方面:匯率報價、外匯市場以及外匯管理。涉及到的相關機構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及外匯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外管局由央行管理,局長由央行副行長兼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三者關系:
從監管職能來說,央行進行宏觀層面的總體監管,外匯交易中心負責匯率形成機制的探索和日常監測,並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外管局負責國際收支及外匯儲備相關的監督管理。三者相輔相成。
1.匯率報價
我國的人民幣匯率報價機制通常由央行組織決定。目前人民幣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機制,因此匯率水平不僅受市場供需的影響,也受到監管的影響。
2016年6月24日外匯市場自律機制在上海成立,這是壹個由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組成的市場自律和協調機制,目的是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報價行為、銀行間市場和銀行櫃臺市場交易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外匯自律機制下設匯率工作組,主要負責規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報價行為。
自律機制成立後對人民幣中間價形成機制進行了兩次重大的變革。第壹次發生在2017年2月,自律機制將中間價對壹籃子貨幣的參考時段由報價前24小時調整為前壹日收盤後到報價前的15小時,避免了美元匯率日間變化在次日中間價中重復反映。第二次是在面對匯率存在超調風險問題時,自律機制的匯率工作組建議將中間價報價模型由原來的“收盤價+壹籃子貨幣匯率變化”調整為“收盤價+壹籃子貨幣匯率變化+逆周期因子”。該建議獲得自律機制核心成員的贊同,並於2017年5月末由外匯市場自律機制秘書處宣布正式實施。目前,逆周期因子的啟動和暫停都由自律機制秘書處統壹宣布。2018年1月時自律機制秘書處宣布逆周期因子回歸中性,時隔半年後在2018年8月底,秘書處宣布重啟逆周期因子。
2.外匯市場
我國境內的外匯市場可以分為銀行間市場和銀行對客戶市場兩個部分,其中銀行間市場的組織者是外匯交易中心,銀行對客戶市場則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銀行自發形成。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機構之間進行外匯交易的市場,具體包括人民幣外匯市場、外幣對市場、外幣拆借市場以及相關衍生品市場。
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會員管理和做市商制度,只有成為會員才有參與交易的資格。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會員需向外匯交易中心申請,做市商資格需向外管局申請(除外幣對做市商)。
據央行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截至2018年6月末銀行間外匯市場***有即期市場會員667家,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市場會員分別為203家、199家、167家和119家,即期市場做市商32家,遠掉期市場做市商27家。據Wind,截止2018年8月31日,人民幣外匯即期做市商發展到33家,遠掉期市場做市商增加至30家。
人民幣外匯即期嘗試做市商***6家,遠掉期嘗試做市商10家,外幣對做市商16家。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央行,也是銀行間外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可以根據貨幣政策的需要,適時以普通會員的身份入場,在外匯市場內買賣外匯,調節外匯供求,平抑外匯市場價格。
銀行對客戶市場的準入資格歸屬外管局,外管局於2001年制定並實施《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規範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全過程管理。2005年時,外管局宣布擴大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推出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只要銀行具有即期結售匯業務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近兩年結售匯業務經營中沒有發生重大外匯違規行為,備案後均可從事遠期結售匯業務。允許凡獲準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6個月以上的銀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即可對客戶辦理不涉及利率互換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截止2017年底,具備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計489家,已開辦遠期、掉期業務的銀行***計90家,已開辦期權業務的銀行***計58家。
3.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是壹個寬泛的概念,包括但不局限於國際收支管理、外匯儲備管理以及涉及外匯相關部門、機構的監督管理。我國管理外匯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際收支管理可以分為經常項目管理和資本項目管理。我國早在1996年就實現了經常項目的完全可兌換。目前,經常項目的管理依據“實需”原則展開。例如國家對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但境內機構的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壹致。國家對服務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也不予限制,但強調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
我國的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以2000年加入WTO為分水嶺。在這之前受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壹直是嚴監管的態勢,在這之後逐漸放開資本項目可兌換,與國際接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改革從對外債權債務、直接投資、證券投資以及財產轉移等方面展開。加入WTO的頭10年,是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的加速期,改革的重點偏向於直接投資和對外債權債務管理。例如2005年時將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擴展到全國,2006年時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規模限制,以及2009年時將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和資金匯出核準管理調整為登記管理,在匯兌環節上基本不再限制。從2014年開始直接投資的改革進入深化和細化階段,且證券投資類的措施加快推出。典型的代表事件是2015年落實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推進境內商品期貨市場開放以及2017年推出“債券通”。
此外,國家外匯管理局還承擔壹部分外匯業務市場準入職能,包括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證券和保險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2014年末,***有95家證券經營機構獲得經營外匯業務資格,同年外管局批準兩家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結售匯業務試點(國泰君安和嘉實基金)。2017年時,證券類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真實合規審核加強,而對資金用途則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支持證券經營機構在保證真實合規前提下開展與主業相關的收(並)購活動。同年末,全國***有143家保險機構獲得經營外匯業務資格。
總體來看,央行、外匯管理局以及外匯交易中心三者各司其職,分工明確,央行負責統領全局,外匯管理局負責具體的外匯事務管理;外匯交易中心則是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組織機構。另外,三者又相互配合,相輔相成,例如在匯率報價上,匯率形成機制雖由央行組織決定,但外匯交易中心內的外匯市場自律機制負責具體探索,與此同時,央行也會借由外匯交易中心平臺,調節外匯供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