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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和EPC有什麽區別?

壹.不同的定義

EPC:工程、采購和施工,是國際工程總承包行業的總稱。

工程:從項目內容的整體規劃到具體的設計工作,采購:從專業設備采購到建築材料,施工:從建築安裝到技術培訓。涉及的領域有能源(傳統電力、清潔能源等。)、交通運輸(鐵路、公路等。)和建築。工程總承包是總承包模式之壹。它們是包含關系。

總承包:項目業主為實現項目目標而采取的壹種承包方式。也就是說,從事項目建設的單位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承包建設項目從決策、設計到試運行的開發周期的全過程或幾個階段。

需要註意的是,只有承包的任務同時包括開發周期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項目,才能稱為總承包。設計階段可以從方案設計、技術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開始,單項總承包納入其範圍。

第二,優勢不同

EPC模式有以下三個基本優勢:

1.強調並充分發揮設計在整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強調和發揮設計在整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有利於項目建設總體方案的不斷優化。

2.有效克服了設計、采購、施工之間的矛盾,有利於設計、采購、施工的合理銜接,有效實現建設項目符合建設項目合同的進度、成本、質量控制,保證較好的投資效益。

3.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明確,有利於追究工程質量責任,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者。

總承包的優勢:

1,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國外經驗證明,實行總承包降低了資源占用和管理成本。在中國,可以從三個層面來體現。

業主擺脫了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雜亂事務,避免了人員和資金的浪費;主承包商降低變更、糾紛、爭議、索賠的成本,使資金、技術、管理等環節聯系更加緊密;因此,可以提高分包商的社會專業化程度。

2.有利於優化組織結構,形成規模經濟。壹是可以重構總承包、施工承包、分包三種梯度塔結構形式;二是組織形式可由單壹型向綜合型、現代開放型轉變,最終整合為資本、技術、管理密集型的大型企業集團;三是便於擴大市場份額;四是提升參與BOT的能力。

3.有利於政府部門打破行業壟斷,集中力量解決建築市場最突出的問題,也有利於風險保障制度的實施。因為只有綜合實力強的大公司才能輕松獲得擔保。

4.有利於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招投標水平。在強化設計責任的前提下,通過概念設計和價格的雙重招標,消除工程承包中的“投資無底洞”。而且由於實行總承包,可以大大降低招標成本。

5、有利於提高綜合履約能力,確保質量和工期。實踐證明,總承包是發揮大型承包商技術力量強、管理能力強、經驗豐富等優勢的最便捷方式。同時,由於所有施工環節都在總包的指揮下,大大增強了各環節的綜合協調余地,非常有利於保證質量和進度。

6、有利於推進管理現代化。工程總承包模式作為協調中心,必須建立計算機系統,使各項工作電子化、信息化、自動化、規範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大大增強中國企業的國際承包競爭力。

第三,特點不同

EPC模式的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1.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對總承包商控制過嚴,而應給予總承包商在建設項目中更大的工作自由度。

例如,雇主(業主)不應該審查大部分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壹個施工過程。業主(業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施工結果最終能否達到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功能標準。

2.業主壹般采用兩種方式管理EPC總承包項目:過程控制模式和事後監督模式。

所謂過程控制模式,就是雇主(業主)聘請監理工程師對總承包商的“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並出具支付證書。業主(業主)通過監理工程師對各環節的監督,介入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第壹版1999)采用了這種模式。

所謂事後監督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壹般不參與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驗收時嚴格把關,通過嚴格的竣工驗收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事後監督。FIDIC編制的《設計、采購和施工合同條件》(第壹版1999)采用了這種模式。

3.EPC總承包項目總承包商對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全過程負總責,對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建設項目各專業分包商的業績負總責。即總承包商是EPC總承包項目的第壹責任人。

總承包模式的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1.項目模式代表了現代西方項目管理的主流,是建設項目管理模式(CM)與設計的完美結合,也是成功運用該模式縮短建設周期、降低投資的典範。

2.高速度、低成本地建設高層建築和大型工業項目。

3.合格的專業分包商和標準化的過程控制和程序是其簡單高效的設計、制造和施工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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