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辯狀的構成和進出罪的方法
1,狀語的構成
壹般來說,訴狀可以清楚地說明糾紛的前因後果和結果是什麽。然而,構成訴狀的要素是不可或缺的。根據《向佐十錦》13中訴狀要素的劃分,壹份較好的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筆(語言)。“朱碧。要把事情的始末前後仔細商量,根據事情成立朱碧,或根據法律或借用意思,必須對應截取。”三種律師秘籍不同類別的收藏了朱碧。先按照六個部分的順序,接下來是起訴書、衙門、大戶、平等人等類別。朱碧
(2)原因及計算。“事業是第壹行為的根源。服務和計算是對應成敗的,不能割裂,不能復雜,也不能簡單。”“計算是事情發生的地方。對於負罪之路,要慎重考慮,不能復雜不忠,不能含糊。”可見兩者是相互關聯,相互利用的。
(3)時期原因。“期因是某年某月某日的事。某年或遠或近,或中或前或後,不能重用。”
(4)成敗得失。“成敗在此壹舉。作為有罪之門,段成是壹節之主,宜前後兼收,謹防破之。”“得失是政變的形式。可以先定下證據,再聽,這才是擺脫罪惡感的方法。”兩者都是相對要素,或者可以構成犯罪。
(5)證據。“證據是成功的關鍵,所以它應該反映在訴狀中。
(6)攔截。“截取是壹種形式上的(完全)中斷。確保句句和諧,字字驚艷,字字恢弘。如果表格裏有這樣壹段叫‘閉門造車’的話,太守很容易做決定;沒有這段叫做‘開門’的話,人們就不敢利用間隙來分辨變化。總的來說,‘開門紅’這個詞不能太封閉,也不能太開放。如果妳原諒我,那就太好了。”
(7)結尾及說明。“結局也是形式的終結。先要服從政府,再要明確法律,要詳細使用。”總的來說,是對訴求的籠統解釋。“解釋事情,但講出來也就兩三個字。比如伐害於民、欺窮、廉俗、委屈之類的詞,還是根據情況來用比較好。”
2、罪辯中的出入境方法
在訴狀中,“算計”和“成敗”這兩個要素是有罪的當事人,而“得失”則是有罪的法則。以“狀告丈夫叔叔欠債”壹案中的訴辯為例,原被告和被告雙方的訴辯都是完全正當的。
“窮人生命的急救。阿福存儒錢220兩,付叔(某)利,賜與辛,約存證。不幸的是,因為丈夫去世(某月),族長(某)負責周的喪事。他告訴惡人不要擔心同胞暴露,但沒有吐出來,反而會被他的毒手和鄰居(某)侮辱。
“乞調查誣陷之事。所以哥哥第壹年交了220兩本銀和(某)營,年年拿(收)來還本金。利息比債務多了太多,票保住了。今天哥哥死了,我就委托嫂子藏起心來,要從前的銀子。因此,我反對羞辱。希望能誣告,求詳。”
上述的壹對申訴和控告,反映了出入罪的基本方式。在闡述了“原因”——“阿福經營儒學存二百兩銀子,給付叔(甲)利”後,轉而描述被告的惡行。“我不在乎同胞曝光,但我不吐不快,但我會拳打腳踢侮辱阿福”,然後痛心疾首地寫道,“讓這個惡叔吞錢,有違我的仁義。“被告承認是真的,但“除了還本金,利息比債務還多”,取而代之的是“相信小姑藏了心,更看重以前的錢,所以據理力爭,卻遭到侮辱”,也有證據,所以說清楚了。
可見,雙方的意圖都可以通過訴辯很好地表達出來,無論有罪還是有罪都可以名正言順。所以訴辯是“隱而顯,奇而正,有罪而有罪,開門關門。比如,壹個好的將軍會用兵,會操縱君主,會做出不可預知的變化,他會百戰百勝。”50438+05.
(B)訴狀的語言
訴狀中使用的語言有其規範的壹面,也有其情感的壹面。規範性是指寫作過程中有固定的格式約束;情緒化是指他在語言運用上充分凸顯自己作為弱者的辛酸與無奈,即使官方不介入,他也無法生存。在中國以“訴訟”為主流的古代文化傳統中,在家長式的官制安排下,如何讓形式紙打動官員,使案件得以順利受理,達到預期的勝訴結果,是壹個重要因素。
首先,語言要規範細致。《明秘籍》中的很多詞類基本都是公式化的,人們在遇到類似的糾紛時可以適用。語言的運用已經公式化,《朱語精粹》(狀語抽象,續句)的分類編纂,既是其格式化的表現,也只有細心的語言和邏輯結構,才不會被發現攻擊自己,從而立於不敗之地。
其次,既不太俗也不太俗。16的粗鄙言語對於官員來說太過粗鄙,無法展現訴訟律師的真實水平,太過粗鄙的語言對於解釋原因幫助不大,反而會招來官員的厭煩。
最後,語言的“弱點”。狀語所用的語言大多是從弱者的角度設計的。“如果壹見……即有遷怒於我之意,則可在官內自圓其說。”17以產業狀語為例,他們推薦的常用朱語和精粹語(狀語總結,續句必不可少)有:“勢占產業”。諸如“視文書為舊紙,操之過急則無視法律”,“財物百萬奪,弱肉強食”,“祖上財物被虎口吞,舉家絕食”,“三代祖上壹旦奪了,就給人以“軟弱”的信息,可以博取官員的同情。
100%正確,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