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國內外婚姻家庭法的發展軌跡。
本文將談談國內外婚姻家庭立法的起源、現代化、當代發展、完善和修改。主要著眼於各個歷史階段中國地方婚姻家庭立法,輔以國外婚姻家庭立法的進程作為比較。本文在表述中外婚姻家庭法立法不同演變過程的同時,從壹定程度上探討了外國婚姻家庭法對中國婚姻家庭法現代化的影響。
早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等人類古代社會,中國就有了與婚姻家庭相關的立法。只是在奴隸制時代,習俗、道德和法律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尤其是在禮制森嚴、奉行道德倫理等教條主義的古代社會,婚姻家庭關系主要靠禮儀和習慣來調整。而且婚姻家庭法也沒有單獨分開,屬於壹部統壹的法典。在早期的奴隸社會,以維護宗法制度為價值的禮制實際上起到了法制的作用。禮制深受宗法制度的影響。男尊女卑,父母家人各有各的地方,不得逾越。當時與婚姻相關的儀式體系非常復雜,包括冠禮、婚禮、喪禮、家禮。具體如結婚的“六禮”,離婚的“七出”和“三不”。秦漢時期,即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婚姻家庭立法開始形成。比如《漢書九章法》中的“戶法”就是戶籍的規範。此後的三國、兩晉、南北朝在此基礎上繼續發展,直至唐代的《唐律家庭婚姻》成為封建前期各代家庭婚姻立法的總結,隨後的宋元明清各朝在壹定程度上繼承了相關法律。在封建時代,婚姻家庭法不僅名為“法”,而且還有“家令”、“例”等法律形式。
總之,中國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既用了禮,又用了法,法是指成文法中的相關規定。雖然世界上其他國家早期主要是習慣法,後期逐漸發展為成文法,但習慣法仍然有其影響。前期典型的外奴法典有《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古羅馬前期的《十二銅表法》和後期的《查士丁尼法典》,而《十二銅表法》中的習慣法大多是通過篆刻來確認的。例如,法蘭西王國的《薩利克法典》和《普裏安法典》將習慣法收集整理成成文法典。所以在歐洲,家庭婚姻法最初是以習慣法的形式出現的,後來被收集整理成成文法。羅馬人制定的或適用於羅馬土地的成文法是羅馬法,德國人制定的或適用於日耳曼土地的法典是日耳曼法。隨著羅馬人和德國人的長期戰爭,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也相互交融,內容更加豐富。這些成文法大多是由教會或皇室制定的,有些寺廟的法律是關於婚姻的。
姻親的規範比世俗立法具有更高的權威。這顯然與歐美國家悠久的宗教淵源和濃厚的宗教氛圍是分不開的。在古羅馬,教皇的權力壹度淩駕於王權之上,教皇為國王加冕是正式加冕儀式中必不可少的壹環。歐洲的宗教起源相當早,原始人類社會就有類似的組織和活動。在羅馬法中,要求壹夫壹妻制。法律承認的婚姻只有正式婚姻和試婚,而正式婚姻又叫“有夫權的婚姻”,試婚叫“無夫權的婚姻”。夫權婚姻有三種方式:吃婚、買賣婚、老化婚。還有就是羅馬法中女性地位低下的問題,重點是夫權和父權制。婚前,女性受父親控制,父親甚至有買賣子女的權利。婚後,她們的個人財產由丈夫支配。
西方羅馬法的起源是從* * *共和國時代到帝國時代,前期表現為習慣法,之後是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赦免、最高裁判官和法學家的回答等。羅馬法在歐洲法制建設中發揮了母法的作用,德國、英國、法國乃至美國這個移民大國在法制發展過程中都受到了它的影響。
中國現代婚姻家庭法的發展過程較為復雜。由於早婚法律制度在許多方面的不完善,現代化始於20世紀初。當時中國正在遭受外來侵略,所以落後就挨打,挨打就改。晚清時期,受戊戌變法的影響,開始向西方國家學習先進的法制建設,因此引進了大陸法系的德國法模式。但清政府1910頒布的《大清現行刑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規範並未得到完善,內容極其封建。1930頒布的《民法親屬編》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施行的親屬法,在法律形式上實現了中國婚姻家庭法由古代向近代的轉變。
總的來說,由於中國近代歷史的曲折發展,曾經是壹個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宗法封建主義殘余十分嚴重,所以中國的婚姻家庭法仍然無法徹底改革。1930頒布的親屬法只是比過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夫妻人格的獨立平等從來沒有得到體現。
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真正開始應該是1950年5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這也是我國建國後頒布的第壹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當然之前也有相關準備。1931年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943年修訂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這兩部法律是中國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要裏程碑。因為他們確定了婚姻自由、禁止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壹夫壹妻制等現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內容。
現代西方分為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尤其是中世紀,西歐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城市的興起,使得羅馬法回歸歐洲。羅馬法的復興使其從內容到形式都得到了廣泛的繼承和運用。大陸法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以成文法為主導的法律體系。英美法系以日耳曼法概念為基礎,參照羅馬法,形成以判例法為基礎的法律體系。大陸法系國家主要有法國、德國和中國,英美法系國家有英國和美國。由此可見,中國的婚姻家庭法在借鑒大陸法系婚姻家庭法的同時,當然也形成了類似於法國、德國婚姻家庭法的特點,但與社會主義社會的特點並不矛盾。比如在法國民法典中,婚姻被視為民事契約,當事人的同意被視為婚姻的首要要件,這在我國的婚姻家庭法中也是適用的。這部法典在1979年基本定型,但在90年代有無數次的修改,都減少了法典對個人自主權的限制。《德國民法典》也經過多次修改。1957《男女平權法》提高了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保障了婚內妻子的經濟獨立,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英國早婚和家庭法的立法改革緩慢,二戰後加速。在美國,由於其自身的聯邦和州體制,法律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主要以州立法為基礎,與聯邦憲法的原則並不矛盾。
1950婚姻法頒布後,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困難。只有破除封建思想和封建作風,才能更好地促進現代婚姻家庭關系。所以從50年代到60年代,中國為此開展了很多宣傳活動,比如“婚姻法宣傳月”。它確實使中國的婚姻家庭制度順利地實現了從民主性質向社會主義性質的過渡。從1966到1976,十年動亂,期間有法不依,有法不依,公民的婚姻家庭權利得不到保障。1978之後,這些現象進入法制建設恢復發展階段才得到控制。然後1980結合1950婚姻法的得失,頒布了新婚姻法。結合我國人口基數大的國情,提出新的計劃生育條例。80年的婚姻法不是最終的法律。由於實行市場經濟等社會發展階段的影響,法律也在不斷調整。
正是因為社會發展的快速和多樣,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和豐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雖然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宗法制度,但主要來源於對西方大陸法系婚姻家庭相關立法的借鑒和本土化。
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演變是漫長而復雜的,經歷了古代禮大於法的時期。
不斷探索引進期,結合中國國情社情不斷完善期。
外語學院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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