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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以下簡稱《農業技術推廣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肥料施用、飼料配制、病蟲草防治、栽培、養殖和獸醫畜牧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儲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業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草地改良、水土保持、農村供水和農村能源。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宣傳、培訓、指導、咨詢服務等方式,在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推廣農業技術的活動。第三條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原則,嚴格按照試驗、示範、推廣的程序進行。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人員和農業勞動者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內外先進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合作與交流。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機構、有關學校、群眾性科技服務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活動,興辦技、農(工)貿經濟實體,搞活農業技術市場。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七條國家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機構、有關學校、各類群眾性農業科技組織和農民技術員構成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農業技術推廣主要由國家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供銷社、農工商、農產品加工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科學技術協會、有關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科技人員,在農業行政部門的管理、監督和協調下,在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領導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參與制定本轄區內的農業技術推廣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選擇並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制定農業技術法規;

(三)對確定推廣的農業技術進行試驗、示範;

(四)指導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五)參與農業科技成果的鑒定、獎勵和實用技術的審定;

(六)收集、傳遞農業科技信息和經濟信息,開展農業技術服務;

(七)傳授農業科技知識,培訓農業技術人員,總結推廣農業技術推廣經驗,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八)開展專業調查、規劃、設計、監測、預測、評估、咨詢等業務工作。第九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基層機構,是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派出單位,受縣級農業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雙重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上級和鄉(鎮)農業技術推廣計劃,開展農業技術的試驗、示範和推廣;

(二)對村、隊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進行農業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

(三)傳授和推廣農業科技知識和實用技術,組織農民學習和應用農業科技;

(四)為農業勞動者提供多種形式的技術服務。第十條行政村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建立的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組織或配備的農民技術員,屬於民辦輔助性質,在農業技術推廣方面接受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十壹條在農村推廣農業技術,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農戶進行應用示範。農村科技示範戶在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或者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指導下,示範和傳播農業實用技術。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民營農業技術推廣組織的發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辦農業技術推廣組織的技術資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依法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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