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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初農民集體化改革後,農民私有化。建國70年了,農民該怎麽辦,這取決於國家?

中國采取了不同的動員方式,即以土地為中心的政治動員。具體來說:第壹,在制度層面,以土地綱領建構革命領導;第二,在觀念層面上,重塑均田的鄉村秩序觀念;第三,在組織層面,通過土改重建了政治統壹[6](p178-197)。土改後,占據中國傳統社會主流的“小自耕農”轉變為“革命農民”,鄉村社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所謂革命農民,是指經過革命氛圍的洗禮,其思想認識、行為邏輯、組織方式都已適應革命需要的農民形態。革命農民的特點可以用兩個字來概括:壹個是平均,壹個是動態。所謂平均,有兩層意思:壹是平均,二是齊次。土地改革的直接效果是“貧富均等”——過去財富不平等的農民,變成了財富占有基本平等的個人;土改的深層次效應是“等高低”——曾經在鄉村社會中競爭的農民,變成了社會地位相對同質的個體。臺灣省學者黃樹民曾在《林村的故事》壹書中承認,1949之後的中國革命,在全中國人相對同質的轉變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7](p17-19)。所謂運動也有兩層意思:壹是心跳,二是行動。傳統農民非常保守,是宿命論者。在現代革命中,動員農民比“翻身”革命更難。年輕時的毛澤東曾放下豪言壯語:“想感動世界的人,應該感動世界的心,而不僅僅是在表面上。”[8](p85)在土地改革中,基層工作組通過“訴苦”和“批判”來重構農民的觀念和認識,激起了農民熱烈的革命情緒,稱之為“暖心”。“回心轉意”後,農民很好地接受了“政權下鄉”和“政黨下鄉”的政治需求,支持新政權打破傳統農村的精英結構和統治關系,建立了新的組織體系和治理秩序,他們的心轉化為行動。

長期以來,人們對1950年代土地改革的功過褒貶不壹,主要批評是統治者嚴重高估了當時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近年來發現,根據1949-1952土改的人口普查數據,土改前農村10%的富裕階層占有的土地,南方約為25%-30%,北方不到20%。這樣農村土地分配不均就沒有想象中那麽嚴重[9](p146)。這種批評不無道理。但也需要指出,土地改革是現代民主革命中幾乎所有國家特別是後發國家的普遍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與特定的歷史背景有關。從這個背景來看,土改的政治意義遠大於其經濟意義。

現代革命可以說是“得農村者得天下”[10](p241)。1936年,毛澤東在延安對美國作家斯諾說:“誰贏得了農民,誰就贏得了中國,誰解決了土地問題,誰就贏得了農民。”[11](p47)中國* * *生產黨之所以領導中國革命走向成功,正是因為它在錯綜復雜的因素中抓住了農民這個核心;在農民問題上,我們也抓住了土地這個根本。後來杜潤生評論說,土改是“農民得地,黨得農民”,其歷史意義在於“徹底推翻農村舊秩序,使中國完成20世紀的歷史任務:‘整頓基層’”(12)(P20)。面對傳統時代壹個分散離散的鄉村社會,在新中國的國家政權建設中,國家政權直接觸及農民個體,通過農民的改造來重組鄉村社會。這樣壹來,後發國家現代化的兩個基本條件——資源吸收和社會動員——就解決了。

人類的發展進步是最復雜最緩慢的過程。短短幾年,國家強制力塑造的革命農民當然沒有穩定性。革命農民作為國家政治整合中壹致性建構的產物,只能存在於某壹點,而不可能是壹個連續的狀態。事實上,革命農民塑造完成的那壹天,其實就是農民分化重新開啟的時候。當然,這個過程非常緩慢。在新中國建設過程中,革命農民不僅支持了建國初期的農村社會改造,而且直接服務於國家的集體化戰略。而且,其行為慣性壹直延續,影響了隨後幾十年的鄉村治理結構和鄉村發展進程。

第二,公社農民與政治社會相統壹的農村制度

建國初期,包括毛澤東本人在內的黨的領導集體認為,要經過壹個長時期的新民主主義,才能過渡到社會主義階段。在1950年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次會議上,毛澤東仍然說:“將來在國家的經濟和文化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以後,在各種條件都具備以後,...我們可以從容而恰當地進入社會主義新時期。”[13](p27)但就在三年後,在1953年6月的政治局會議上,他強調“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秩序”、“從新民主主義走向社會主義”、“保證私有財產”等提法和口號是有害的[13] (P81-。這壹年,中國開始了大規模的統購統銷和農村集體化進程。1958年6月,毛澤東在河南新鄉七裏營、河北徐水發現了人民公社,提出了著名的口號“人民公社好”。他說:“我去河南調研的時候,發現查亞山這個典型,得到了壹個衛星公社的章程,這是壹個寶藏。”[14](p 139-140)不到壹個月,《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下發,中國進入了長達26年的“公社時代”。

建立人民公社的第壹步是把傳統的家庭農民改造成公社農民,這是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變化。公社農民的標準稱謂是“社員”。此時農民的形態可以概括為:私有產權終止,禁止自由遷徙,家族企業解構,橫向關系斷絕。

首先,土地應該歸還給公眾,私有財產權應該終止。1955年夏,集體化運動達到高潮,全國範圍內基本建立了初級合作社,很多地方開始由初級合作社向高級合作社推進。“先進的合作社已經實現了土地和主要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取消了土地分紅,統壹組織生產和交換,實行按勞分配。”[15](p54)初級合作社的農民仍然可以保留土地的所有權,只是轉讓土地的使用權,而高級合作社則意味著土地所有權要交給合作社。自宋代以來延續了壹千多年的土地私有產權已經走到了盡頭。

第二,身份固化,禁止自由遷徙。新中國成立後,政府多次發布文告或法令限制農民遷徙。1950 165438+10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文告,勸阻農民盲目流入城市,4月1953 1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勸阻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不到壹年後,內務部和勞動部可以看出,限制和控制農民流動是建國以來壹以貫之的政策主張,只是到了公社時代,政府才通過戶籍、糧資、就業等手段將上述政策發揮到極致。張樂天說:“地理在公社裏成了‘畫地為牢’(壹種農民語言)的枷鎖。只要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只能持有農村戶口,就註定要從事農業勞動。”[15](p 197-198)

第三,集體核算,解構家族管理。在毛澤東的思想深處,有這樣壹種認識:“對於農民群眾來說,幾千年來壹直是個體經濟,每家每戶都是壹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造成了農民本身的永久貧困。克服這種情況的唯壹辦法是逐漸集體化。”[17](p931)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農業集體化否定和取代了傳統的家庭經營,農民家庭只保留了最基本的血緣和親屬關系意義(最極端的年份,公共食堂建成了,這些功能也消除了)。在公社體制下,農民傳統的家庭經營邊界被打破,農民被劃分為水稻、蠶桑、蔬菜、畜牧等各種職業群體。,並已實施“* * *共同工作,記錄工作和薪酬,集體核算”。

第四,指揮控制,切斷橫向聯系。在公社體制下,農村的生產、分配、消費和社會活動都是在各級政府的指令下進行的,在公社內部沿著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農民的鏈條進行管理,建立了從政府到公社再到農民個人的縱向聯系[18](p71)。這種制度切斷了人與人之間的橫向聯系,人們的經濟活動被禁止,交流空間被封鎖,行動領域被合並。這就是說人和人是壹樣的,同體也是壹樣的。整個社會幾乎成了壹個失去社會分化,被簡單復制的“蜂巢”結構。

這壹時期實行的是“政社合壹”的鄉村體制。所謂“政社合壹”,就是公社也是社會主義中國在基層社會的政權單位、經濟單位、社會單位,下面的生產大隊、生產隊就是這種制度向更基層社會的復制和延伸。集體化時代,整個國家成為以“再分配”經濟形態為中心的整體社會[19](p10),人民公社是這種體制下農村社會的基層執行單位。這個制度的內在邏輯是:(1)國家和集體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集體受國家委托全面管理基層社會,特別是完成統購統銷任務。集體實際上是國家政權建設的具體執行者。集體自主性很低。他們不僅無權處置所謂的集體土地,甚至連“吃飯”這樣的事情都需要中央政府直接“指導”。只是在1960年9月,中央發出了中央關於壓低農村和城市口糧標準的指示,中央轉發了陜西省曹家莊生產隊食堂節約糧食的經驗,規定了各地的口糧標準,要求各地總結推廣壹個村壹個食堂的經驗[20] (P16-18) (2)集體和農民是有關系的。集體負責吸收農民生產的剩余並上繳國家,同時完成社區內部的資源分配。徐勇指出,“中國的集體經濟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產生的,服從和服務於整個計劃經濟體制。可見,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原始形態是集體經濟+國家計劃,這也是壹種依附性和專用性的經濟。”[18](p71)

以上就是我們今天經常提到的城鄉二元結構中國家壹端的畫面。這個場景很難讓人覺得美。公社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如經濟效率低下、管理困難、特權盛行等,已經被廣泛討論。此外,從社會歷史的角度看,公社制度還存在以下問題:

第壹,公社對農民有嚴格的約束,但對農民的保護不足。約束和保護是壹體兩面。在傳統的村落社會中,農民依附於* * *身份及其人格權威,受到皇權秩序和宗法制度的約束,但同時又享有* * *身份生存倫理和平等秩序的保護。但是,在公社體制下,* * *體對農民有著前所未有的束縛,而對農民的保護卻幾乎不存在。當時,工人通常被稱為“國家雇員”,但幾乎從未聽說過農民被稱為“國家農民”。事實確實如此。勞動者在低工資水平下翻產,至少享受國家在糧食、醫療、住房等方面的保障(雖然是低水平),而農民只有翻產的義務,卻幾乎沒有享受國家福利的權利。

二是公社試圖改造小農性質,違背了人類進步的基本規律。公社制度對農民的改造甚至比土地改革更徹底。土地改革部分利用了小農本身的小私有特性,集體化是建立在對小農徹底改造的基礎上的。正如徐勇所說,公社制度下的土地國有化,是以抑制甚至消滅農民的個體性和私有性——實際上是獨立性[21](p123)為條件的。但這種努力事與願違,不僅沒有實現小農的改造(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反而抑制了小農自主進步的可能性和農業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自然演進。結果,社會進步被推遲了,而不是加快了。

第三,公社是高壓勢力維持的,維持穩定的政治成本高。公社體制本身缺乏生存的內生動力,只能靠高壓勢力維持。壹旦管制制度放松,就會有突破。整個集體化時期,大規模的包產到戶風潮只有四次,其他如農民平時不勞動,自留地擴大等記錄就更難記了。黨國盈指出,在公社體制下,競爭性商品生產問題是通過解決公共物品的供求問題來解決的,而在公共物品領域並沒有建立起識別多數和少數的政治機制,這只能是壹種社會政治成本很高的“緊張穩定”[22](p1-5)。

這樣的制度註定難以長久運作。改革開放後,實行農村土地家庭化經營,幾年後人民公社徹底解體。但需要註意的是,鄉鎮壹級的“政社合壹”體制在改革開放後終結,村壹級的“政社合壹”實際上壹直保留至今。我們今天的深化改革,無非是糾正過去的偏差。人民公社制度已經存在了26年,可“糾正”的改革卻沿襲了40年。今天,無論是研究農村問題,還是推動鄉村振興,我們都應該對公社時代始終保持清醒的認識,始終警惕壹些直接或變相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回到舊的集體經濟體制的思想和做法。

第三,大國小農與鄉村治理模式的演變

大國小農是中國的歷史傳統和基本國情,也是反映在農村領域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基本圖景。這個畫面在公社時代已經被改造和打斷。改革開放後,它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重新確立。改革開放40年來,農民經歷了從家庭小農戶、流動小農戶到市場小農戶的形態變化,大國小農戶的內涵也在與時俱進。

(壹)小農戶與鄉村治理體系的建立

“戶制”是中國鄉村社會的底色。家庭經營是農業生產的高級制度。今天,世界上農業最發達的幾個國家也實行家庭農場經營。中國早在幾百年前就形成了穩定的家庭管理制度。明清以來,核心家庭壹直是中國鄉村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單位、生產單位和治理單位。然而,這種制度基礎在集體化時代受到了嚴重的幹擾,農村改革的首要任務是重建被破壞的家庭制度。

改革之初,土地承包經營形式多樣。官方文件更多強調的是責任制,並沒有特別強調家族企業的地位。杜潤生回憶說,壹開始,家庭承包、家庭承包、聯產計酬、專業承包或集體承包等各種形式層出不窮。在多種經營模式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出現了從統壹經營到家庭經營、從小組生產到家庭生產、從包產到戶的轉變[12](p121)。改革後的幾年裏,家庭經營和聯產承包制逐漸完成了“政策嫁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正式制度正式確立。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確立,意味著中斷了幾十年的小農家庭傳統得以恢復——當然是揚棄之上的恢復。

土地的家庭經營瓦解了公社制度的基礎。公社是壹組“政治和社會壹體化”的組織。在集體化時代,它的主要經濟職能是組織生產,完成統購統銷。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後,這種經濟功能就失去了意義。如果說此時公社還承擔著政治和行政職能,那麽作為集體化時代其職能延伸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壹時間失去了行動方向,基層組織崩潰,很多地方出現了治理真空。這時,廣西宜山、羅城等地的農民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產生了壹批村民自組織,有的叫村委會,有的叫村管會、議事會或治安領導小組。“這種新的基層組織形式出現後,立即引起了中央決策層的重視,正在考慮如何隨著經濟體制改革解決建立新的基層組織體系的問題。”[23](p23)1983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按分立行政機構設立鄉鎮政府的通知》,明確實行“政社分開”,要求設立鄉鎮政府和鄉鎮委員會,明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村民居住情況設立”,由此產生了後來常說的鄉政村治概念。1987《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頒布,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有了法律依據,鄉鎮村治體制正式確立。直到今天,這仍然是中國鄉村治理的基本制度。

(二)流動小農戶與鄉村治理秩序的變遷

歷史上,小農的行動空間是固化的,在斯裏蘭卡土生土長,大多數人壹輩子都不會離開自己熟悉的土地。革命時代和公社時代的農民也是固化的,二元體制限制了他們的流動性。農村改革給了農民身份的自由,自由帶來了農業的發展。農業發展後,壹些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從事工商業活動。順應這壹大趨勢,政府進壹步放寬了農民流動的自由;傳統的家庭所有的小農戶由於其流動性而變成了流動的小農戶。今天回過頭來看,此舉可以說是重構了整個國家的經濟機會地圖。但是,早期的農民運動帶來了壹種不穩定的狀態。這壹時期鄉村治理秩序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社會秩序波動。大量農民為了追求盈利機會而頻繁往返於城鄉之間,造成了鄉村資源的大增和鄉村秩序的大開大合。直接原因是,離開農村的大多是農村精英、青壯年等最具活力的群體。這些人的外流壹方面造成了農村知識、資本和凝聚力的消散,另壹方面也使得邊緣人群上升,不穩定因素有了更大的活動空間。問題的根源在於,壹方面,流動的小農戶看似掙脫了土地的束縛,但實際上並沒有走出農業社會的局限,這些人在城鄉之間的流動引發了很多社會問題;另壹方面,從村落傳統的瓦解到現代性因素的進入需要壹個過程,在農村社會結構的轉型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壹些“成長的煩惱”。

二是人口流出具有盲目性。世紀之交,“三農”問題進入人們的視野,其中最嚴重的是農民稅費負擔問題。當時農民要交農業稅、特產稅等形式稅,還要交“提留統籌”和“集資攤派”,用於鄉鎮的運轉。用老百姓的話說,“第壹稅(正規稅費)輕,第二稅(留成和統籌)重,第三稅(集資和攤派)是個無底洞”。在沈重的稅費負擔下,壹部分人離開村莊去城市逃避稅費,而這些人的離開意味著他們本應繳納的稅費負擔要和留下來的人平分,這直接增加了留在村裏的農民的壓力,從而導致“人口外流-負擔加重-加重外流”的惡性循環。

第三,土地秩序擾亂。伴隨著當時沈重的稅負,出現了壹個嚴重的問題,就是壹些農民在第二輪承包時,為了減輕稅負,放棄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全國平均約為10%。2006年國家農業稅全面取消後,人口盲目流動的問題很快得到解決,但土地問題的性質發生了變化。農業稅取消後,“二輪”放棄承包權的農民想盡辦法爭取承包權,但大部分農民的努力都無果而終。這些農民之所以能暫時接受現實,是因為他們期望在本輪承包到期後按人頭調整土地,但實際上是在等待。10%的比例看似低,但絕對數字在全國也不小。當“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時,如何在政策銜接上處理這部分人的訴求是壹個重要問題。

流動小農體現了不同於傳統農民的特征,進而塑造了不同於傳統時代的鄉村社會。當然,無論是流動小農還是鄉村秩序波動,都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進,農民專業化和市場化水平進壹步提高,鄉村治理形式也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時期。

(三)市場小農與鄉村治理結構的分化

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農村人口經歷了離土不離鄉、離土不歸三個階段的轉變。自2000年以來,中國開始了大規模的城市化進程,農村人口比例、農村從業人員和農業就業份額均大幅下降(見表1)。現在城鄉人口分布發生了質的變化。

表1:城鄉人口分布(1978-2018)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世界銀行公開數據,https://data.worldbank.org。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產業分工和市場經濟的要素逐漸滲透到農村社會。傳統農戶在流動性的基礎上,加入了經濟性和獨立性的因素,流動小農戶逐漸發展成為市場小農戶。市場小農戶的特點是具有獨立的經濟核算意識,能夠在廣闊的城鄉市場中做出有利於自身利益的決策和選擇。住在城市附近的農民有融入市場和從事工商業的便利。這些村莊的農民也在更早的時候完全脫離了農業,這些村莊的大部分土地早已轉為建設用地,並得到了政府的認可。還有壹些農民生活在山區、寒冷等不適合人類生存的地方。當然,這些農民向外遷移的動力更強。從我國農村的整體情況來看,上述兩部分農民只是少數,大部分生活在典型的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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