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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形式是什麽?

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形式有哪些?下面是仲達咨詢的詳細介紹,供您參考。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客體是工程。就其外在形式而言,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就承包方式而言,可分為直接承包和分包。

(1)書面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為建設工程合同壹般具有合同金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限長的特點。如果采用合同的方式,發生糾紛時很難舉證和分清責任。書面形式可以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減少糾紛,便於合同的履行。另壹方面,如果合同雙方發生糾紛,也便於人民法院明辨是非,確定責任。因此,《合同法》將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為必備合同,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2)直接承包:直接承包和分包是建設工程承包的兩種實際形式,由兩種不同的承包方式決定。直接發包是指發包人將工程直接發包給承包人,包括總承包和單項工程承包兩種方式。

總承包合同;發包人和承包人以總承包形式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稱為總承包合同。所謂建設工程總承包,又稱“總承包”,是指建設工程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全部任務發包給壹個具有相應總承包資質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直至工程竣工交付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這種承包方式有利於發揮大型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技術力量雄厚、經驗豐富、組織管理能力強的專業優勢,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承包實行總承包,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簽訂總承包合同。這種總承包合同可以以壹個總承包合同或幾個合同的形式簽訂,如發包人分別與同壹承包人簽訂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單項工程承包: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任務分別發包給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並與其簽訂相應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單項目承包模式有利於吸引更多的承包商參與投標競爭,使發包人有更大的選擇余地;也有利於對建設項目的各個環節和階段進行直接監督和管理。這種承包方式比較適合工程建設管理能力強的人。

(3)禁止直接承包:發包人可以自行決定簽訂總承包合同還是單項工程合同。但無論采取什麽形式,都不允許簽訂肢解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壹些承包單位將本應由壹個承包單位整體承包的工程按其性質和技術聯系分成若幹部分,分別承包給幾個承包單位,使得整個工程建設在管理和技術上缺乏應有的統籌協調,往往造成施工混亂、責任不清,嚴重影響工程建設質量。如何確定項目建設是否應由承包商完成?這也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壹般來說,壹個性質或整體的建築工程,如房屋或房屋的供水管道,都應該由承包商來完成。對於不同性質或者不同整體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合同法禁止簽訂不合理的肢解合同。

(3)分包合同:

(l)分包的概念:是指總承包商、勘察承包商、設計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承包建設工程後,將工程的某壹部分或某些部分承包給其他承包商,並與之簽訂分包合同。這裏有兩種合同法律關系,壹種是原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壹種是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分包關系。承包人在原承包範圍內對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和承包人在分包範圍內對原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工程出現問題,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責任。簽訂分包合同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承包人只能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第二,分包工程必須經過發包人同意。

(2)分包合同的禁止性條款;合同法對簽訂分包合同有四條禁止:①禁止轉包。所謂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實際上成為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承包商不得將其承包的所有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第三方。(2)禁止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所謂相應的資格是指;壹是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二是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是有相應的技術設備;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③不允許轉包。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包的工程範圍內分包壹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給他人。5嚴禁分包主體結構。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己完成,不得轉包給他人,否則簽訂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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