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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的中國醫療保險制度

壹,中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中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長期以來,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壹是適合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費用分擔醫療制度,三是適合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勞動保險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建立的。這壹制度主要適用於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勞保醫療費用1953之前由企業承擔;1953根據行業性質改為工資總額的5% ~ 7%。1969年,財政部下發規定,要求中央國有企業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醫療衛生費用合並提取,統壹按企業工資總額的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直接計入成本。勞保醫療的主要內容包括:(1)職工向集團申報就醫或非因工費用,所需醫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壹般藥費均由企業負擔,貴藥費、住院餐費、醫藥費由本人負擔。如果我的經濟狀況確實困難,我可以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情補助。(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滿6個月的,企業向其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 100%。停止邊境地區醫療6個月以上的,每月疾病救濟費在勞保基金項下支付,金額為本人工資的40% ~ 60%,直至能勞動或確定傷殘、死亡。(三)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被認定為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辭職後,停發假期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並支付勞動保險項下的非工傷救濟費。確定傷殘救濟金的標準是: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的,發給他工資的50%,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發給他工資的40%,直到恢復勞動能力或者死亡。時間限制。(4)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可在企業醫療所、醫院、專科醫院或專門中西醫生處免費診治。手術和壹般藥品費用由企業承擔1/2。鑒於企業和國家在勞動保險醫療方面負擔過重,勞動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於4月發布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勞動保險醫療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1966,對勞動保險醫療作出了壹些新的規定,如規定職工就醫掛號費、探視費由職工承擔;醫療所需的貴重藥品由企業承擔,但服用滋補藥品的費用由職工承擔。

免費醫療制度建立於1952年6月,由國務院發布《關於對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免費醫療的指示》。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範圍包括脫離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的各級國家機關、政黨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革命傷殘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免費醫療經費來源於國家和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從單位“免費醫療經費”項目中支出,專款專用。公費醫療人員門診和住院的醫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費或工程師在醫院規定的藥費,由醫療費分攤;但住院的夥食費、醫藥費由患者本人承擔。據實有困難的,機關可以給予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

合作醫療制度主要適用於農村地區。不同於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它不是國家立法設立的,沒有國家的財政支持。取而代之的是農村通過集體和個人資金籌集醫療資金,為農民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互助制度。合作醫療制度出現於20世紀50年代末,並在60年代中期得到廣泛實施。65438-0965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放在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促進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到1965年底,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到1976年底,全國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農民自願參加為原則。合作醫療基金采取集體投資和個人集資相結合的形式。合作醫療的原則是量入為出,人們只需要支付少量的醫療費用,大部分費用可以從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因此,該制度受到了農民的廣泛歡迎,並成為村莊集體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由於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合作醫療失去了原有的經濟基礎,導致農村合作醫療在全國範圍內幾乎絕跡。

第二,我國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弊端。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自20世紀50年代建立以來,在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原有體制已難以適應現行體制的要求,春季的缺陷和矛盾日益突出。主要問題是:

第壹,享受醫保的人群範圍窄。我國傳統的醫療保險制度只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工作人員。城鎮其他勞動者,特別是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者、大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的職工,沒有基本醫療保險,這些勞動者的醫療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從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改革來看,非公企業的發展會越來越快,從業人員會越來越多,必須給予他們必要的醫療保障。

第二,醫療費用完全由國家和企業承擔,不斷增加的醫療費用增加了企業和國家的負擔。按照傳統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醫療費用由國家和企業承擔,職工個人不需要繳費。據統計,從65438年到0978年,國家在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費用上的支出為27億元。1990達到276億元,1994達到558億元,1997達到774億元。與1978相比,1977增長了近28倍,年增長率為19%,而全國財政收入僅增長了6.6倍,年增長率為11%。也就是說,這壹時期職工醫療費用的增長速度已經超過了同期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醫療費用的大幅上漲,讓國家財政難以承受,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困難。

三是醫療保險費管理缺乏科學有效的方法,造成醫療費用浪費嚴重。由於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壹些醫療單位為了追求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往往盲目開出超出病原體病情的藥物,許多昂貴的藥物、營養補充劑甚至非醫療用品都被開成了處方藥,大大增加了醫療費用的支出。由於員工不用繳費,也缺乏節約意識,甚至“壹人公費,全家受益”,造成很多不合理的醫療費用。

四是醫療保險社會化程度低,難以發揮保險社會化的作用。醫療保險費都是國家撥款或者從企業福利中支付,醫療費用沒有統籌機制。特別是在勞保醫療方面,職工的醫療費用和管理完全由企業承包,造成企業負擔沈重,壹些效益不好的企業或瀕臨破產的企業無法報銷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的合理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中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開始改革醫療保險制度。。1988在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參與下,成立了全國醫療體制改革研討會小組,在廣泛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草案)》。提出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合理費用,社會化程度高的多形式、多層次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方案提出後,開始選擇在部分城市進行職工醫保制度改革。65438-0989,丹東、四平、黃石、株洲成為醫改試點城市。1993 165438+10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央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方向。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1994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印發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提出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醫療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逐步覆蓋城鎮所有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根據試點意見,國務院決定在九江市和鎮江市開展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在總結九江、鎮江改革經驗的基礎上,轉發了國家體改委等四部委《關於擴大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意見的通知》,決定從1996下半年開始擴大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市場。到6月1998,1,全國已有40個城市開展醫改試點,為建立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積累了經驗。

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綜合改革,2月,1998+65438,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決定還明確了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壹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原則;三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承擔;第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具體內容包括:

1,覆蓋率

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企業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至於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職工,由於其特殊性,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從覆蓋面來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目前我國所有社會保險項目中覆蓋面最廣的。

2.總體規劃水平

統籌層次既要考慮醫保基金的共濟功能及其抗風險能力,又要考慮地區間經濟發展的醫療消費水平差異。《決定》要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域為統籌單位,或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場範圍內實行統籌。

3、屬地管理原則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不搞行業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壹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生產活動量大的跨地區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異地基本醫療保險。

4.支付比率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用人單位的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的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雇主和雇員的繳費率可以相應調整。

5、統壹賬戶組合

即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壹部分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確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占用。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或者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方式解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6、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要求將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費不得從Z基金中提取,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要建立由下放海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7.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在醫療服務管理方面,主要改革措施有:壹是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勞動部門應當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醫療費用受理範圍、標準和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相應的管理辦法。二是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定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要引入競爭機制,讓職工自主選擇多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者在多家定點藥店與處方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要引入競爭機制,讓職工可以選擇多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以憑處方在多家定點藥店買藥。三是開展醫療機構成本核算,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和管理制度,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水平,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四是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保範圍。

8、解決相關人員的醫療。

針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後相關人員的醫療待遇,堅持以下原則:壹是離退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經費渠道解決。二是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經費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核算和管理。三是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四,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五是為不降低部分特定行業職工現有醫療消費水平,允許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支付,福利費不足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列入成本。

1998國務院《決定》發布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展開。截至2000年底,除西藏外,全國各省區市都出臺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範。全國349個地市級以上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中,已有320個地市級實施方案經省級政府批準頒布,占總數的92%,其中284個地市級實施方案已經啟動,占總數的81%,醫保覆蓋人數達到4300萬人。這充分表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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