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標準的變化
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主要有以下變化:取消了舊準則中的後進先出法和移動平均法。企業在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時,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取消的主要原因是後進先出法下大部分情況下成本流和實際物流不壹致,移動平均法比較繁瑣,沒有必要。
允許資本化因庫存而發生的借款費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為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的資產而借入的款項的利息,在滿足相關條件時,可以予以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改變了以往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做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法和凈攤銷法取消。規定企業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采用壹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改變了投資者存貨入賬成本的計量。新準則除了確定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值外,還對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不公允價值進行了例外。此時應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存貨的成本,這符合新修訂的公司法“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價格”的規定。
新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投入庫存的初始計量是不同的。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資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稅法規定,投資者作為資本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存貨,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交換的存貨的計價不同。《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交換不滿足被交換或者交換資產的商業實質和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等條件的,應當將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根據稅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分為出售非貨幣性資產和購買非貨幣性資產兩項經濟業務。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發出或接收存貨的計價方式不同。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者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實際使用的存貨過程與後進先出法壹致,也可以使用後進先出法。
存貨引起的借款費用的處理是不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能夠直接歸屬於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存貨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存貨成本;其他借款費用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這裏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存貨,是指經過長期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仍可使用或者出售的存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開發和購置無形資產以及準備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不需要計入相關資產價值。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為建造和開發產品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如果發生在成本對象完工之前,應按比例計入成本對象;如果發生在成本對象完成後,可以直接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存貨跌價準備的處理是不同的。新準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凈值的,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影響前期存貨價值減記的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在原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恢復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種折舊和減值準備應當只有在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損失金額才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企業已計提折舊和減值的資產在納稅申報時已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因價值恢復或相關資產轉讓、處置而沖減的撥備,允許企業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上述存貨的可抵扣成本可以按照未計提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
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壞的批準程序有所不同。新準則規定,企業存貨毀損的,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但未規定相應的審批程序。《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3號)規定,存貨發生的損失包括相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和各種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因存貨損失、變質、淘汰、毀損、報廢、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企業在存貨中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失。扣除收入、可收回金額、負債和保險索賠後確認的財產損失,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方可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可收回金額可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未經中介機構評估,可收回金額暫定為賬面余額的65,4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