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票系統。簽發票據是指票據、本票或者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項目和方式制作票據並交付使用的票據行為。
匯票、本票、支票的記載事項可分為四類:必錄事項、任意事項、不具有票據法效力的事項和不能記載的事項。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票據正文、無條件付款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名、票據的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2)背書制度。背書主要有三種,即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票據法》規定,轉讓背書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背書人簽名、被背書人姓名、背書日期,背書必須是單純背書,禁止附條件背書和部分背書。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仍然有效;僅轉讓部分金額或兩人的背書無效。
(3)驗收制度。承兌是匯票特有的行為,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兌問題。承兌制度適用於匯票,承兌是指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壹定事項,以表示願意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支付行為。
二、票據的種類有哪些?
1,本票。是指出票人本人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本票有兩個當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簽發本票時負責付款,收款人到期收款,不承兌。根據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以分為銀行本票和壹般本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是銀行。壹般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是個人或企業。銀行本票的高信用主要用於商業貿易,方便快捷地解決了貿易中的異地支付問題。
2.草稿。我國《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票據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3.支票是指付款人委托銀行及其他有關金融機構無條件地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即期付款。支票也有三方: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應當在付款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專用賬戶,並存入足夠的資金。付款人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或金融機構。《票據法》對支票的各個方面也有嚴格的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流通票據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以上是票據法為大家規定的票據包括哪些內容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法律規定的票據內容主要集中在本票、匯票和支票三種具體制度上。主要包括售票系統、受理系統和背書系統。我希望我已經回答了妳的問題。有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