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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有哪些形式?

稅務檢查有以下幾種形式:

(1)納稅人可分為納稅人自查互查、稅務機關專業檢查和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聯合檢查;

(2)從檢查方式上,可分為審計和實地調查;

(3)檢查時間可分為定期檢查和非定期檢查;

(4)從檢查範圍看,可分為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稅務檢查有兩種常見形式:

(1)組織納稅人進行自查互查。組織納稅人自查和互查是稅務稽查貫徹群眾路線的壹種好形式。納稅人自查是在稅務機關的指導下,組織會計人員進行自查的壹種形式。納稅人互查是組織納稅單位會計人員按系統、行業或片(批)進行互查。在納稅人自查和互查中,稅務機關要提出明確的檢查要求,印發檢查提綱,並做好宣傳、指導和組織工作。

(2)稅務機關檢查。稅務機關檢查是稅務檢查的主要形式。可分為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專項檢查。日常檢查也稱綜合檢查,是指通過壹定的方法,對選定的對象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綜合檢查。專項檢查是指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的個別檢查,如對個別稅種的檢查、發票檢查、出口退稅檢查、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檢查等。專案檢查是指對群眾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檢查。

稅務檢查的範圍

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5.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文件、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業務;

(三)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第五十五條稅務機關依法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上壹個納稅期間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以及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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