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人的特點
從《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的規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應以委托人的名義並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是代理的重要特征,不同於懲戒、信托、居間等行為。
(二)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四)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代理的適用範圍
在現實生活中,代理制度有著廣泛的應用。根據代理的性質,代理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
(壹)代理他人簽訂合同等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二)代理訴訟。比如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我作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維護我的合法民事權益。
(三)代理實施不動產登記、納稅、專利申請等特定行政行為。
然而,民法對代理的適用範圍並不是無限的。法律明確規定,不適用於代理人的行為有:
(1)代理不適用於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犯罪行為和其他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的行為,是法律不允許任何人實施的,當然也不可能允許他人代為實施。
(2)代理不適用於嚴格個人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立遺囑、登記結婚、領養孩子等。,必須由自己決定和表達。
(3)代理不適用於當事人依法同意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履約預約等。,預約方的履約行為不能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