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包括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即社會的普遍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良好的習俗,即壹般的道德觀念或良好的道德習慣,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良好的社會習慣。公序良俗原則的功能主要包括規範習慣和判斷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采用公序良俗原則的意義在於限制私法自治,促進社會公共道德,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彌補強制法的不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要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